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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

2013年10月11日    来源: 自考365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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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

  办理收养登记的法定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规定,(1)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孩子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2)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3)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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