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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2013年10月11日    来源: 自考365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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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6条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

  这一规定基于以下理由:首先,这是对收养人年龄限制的普遍性要求,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有更低年龄的起点要求。如德国和法国关于收养人年龄的要求为:30岁的成年人即可收养。有的国家虽然没有一定的年龄差,但一般为20岁左右。其次,收养是建立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收养人为人父母,则年龄不宜过轻。收养人年满30周岁,是对有配偶者双方和无配偶者的共同要求。

  (2)收养人无子女

  基于《宪法》和《婚姻法》关于计划生育的要求,这里的收养人无子女,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因不愿生育或不能生育而没有子女,或是因所生子女死亡而失去了子女,或是指收养人因无配偶而没有子女的情况。

  (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为了保证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对收养人抚养、教育能力的要求包括两个方面:①收养人应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②收养人有保证被收养人成长的物质条件。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即没有影响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5)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双方共同收养

  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被收养人能在一个和睦、温暖的家庭环境中健康成长,以免因夫妻单方收养而造成另一方不接纳孩子,进而影响到夫妻关系的和睦、影响到养子女的身心健康。

  (6)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对收养人的这一要求,是为了贯彻、推行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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