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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我国收养法的基本原则

2013年10月11日    来源: 自考365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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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收养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收养法的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我国收养法的本质和特点,是收养关系当事人成立收养关系的准则,也是人民法院处理收养纠纷案件正确适用收养法、提高办案质量应当遵循的准则。我国收养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五项:

  1、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原则

  (1)收养法在规定被收养人的条件方面,将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列为被收养对象: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为了保证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我国收养法还特别规定收养人应当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严禁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2、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1)被收养人一般应为不满14周岁的处于特殊生活状况下的未成年人;

  (2)收养人一般须年满30周岁,无子女,并且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4)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3、平等自愿原则

  (1)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被收养人的同意。

  (2)收养人与送养人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如果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3)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有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4、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

  (1)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

  (2)收养人不履行收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人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

  (3)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5、不违背计划生育原则

  (1)收养人一般应为无子女者。

  (2)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3)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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