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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非婚生子女的准正

2013年10月11日    来源: 自考365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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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婚生子女的准正

  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指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结婚或法院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的资格。

  非婚生子女准正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因生父母结婚而准正。另一种是因法院宣告而准正。对于生父或生母死亡,或存在婚姻障碍,而致使婚姻准正不能时,法院依父母一方或双方的请求而宣告该子女为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准正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法律资格。

  我国《婚姻法》没有规定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和认领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非婚生子女一般是因生父母结婚自然转为婚生子女。若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得不到确认时,生母或非婚生子女或有关单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由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确定非婚生子女与生父之间的父子关系。多数学者认为,由于我国没有建立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非婚生子女的利益难以得到切实的保障,因此,从世界各国有关非婚生子女问题的立法和结合我国国情以及社会实际需要出发,我国应建立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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