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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溺婴

2013年10月11日    来源: 自考365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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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任何手段危害婴儿的生命都是违法的

  《婚姻法》第21条第4款:“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所谓“溺婴”,是指将刚出生的婴儿淹死;弃婴,是指将刚出生的婴儿丢弃;残害婴儿是指采取溺婴、弃婴之外的手段,将新出生的婴儿杀死或伤害其肢体或损害其器官健康的行为。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始于子女出生。无论男婴女婴,父母都有义务予以抚养。

  从严格意义上讲,弃婴是杀人罪的一种特殊类型,应按照我国《刑法》第132条的规定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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