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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不履行抚养义务者

2013年10月11日    来源: 自考365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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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不履行抚养义务者的强制措施

  《婚姻法》第21条第2款:“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其追索抚养费的要求还可以经抚养义务人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调解,或通过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追索抚养费之诉。人民法院应根据子女的需要和父母的抚养能力,通过调解或判决方式,确定抚养费的数额、付给期限和方法。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恶意遗弃未成年子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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