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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亲权的停止和消灭

2013年10月10日    来源: 自考365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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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亲权的停止和消灭

  1、亲权的停止——指亲权人因事实上或法律上的人为原因所导致的亲权自动停止或被宣告停止的制度。

  (1)自动停止的原因包括:子女被送养,父母离婚。

  父母离婚,会导致不与未成年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或母一方的亲权,因行使受到限制而部分停止。但抚养、探视等权利义务仍保留不变。

  (2)宣告停止的原因包括:父母滥用亲权、危害子女财产等。

  滥用亲权的行为包括:虐待、遗弃、危害未成年子女健康、酗酒等。

  2、亲权的消灭有两种情况,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绝对消灭是指亲权整体性永久消灭。相对消灭是指亲权的部分消灭或存在恢复可能的消灭。

  (1)亲权绝对消灭的原因有:

  ①父母双亡。因主体的消灭而消灭。

  ②子女死亡。因客体的消灭而消灭。

  ③子女成年。因法定要件的消失而消灭。

  但是,如因法定原因,已成年但尚未独立生活的子女,其父母仍可继续行使亲权。

  ④子女结婚。

  某些国家允许未成年子女结婚,可视为成年子女。但关于其身份上的行为,仍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例如,协议离婚、被收养等。

  (2)亲权相对消灭的原因有:

  ①亲权人一方死亡。

  父母一方死亡的,由生存方继续行使亲权。这种意义上的消灭具有相对性。

  ②收养关系终止。

  此时,养父母的亲权消灭,生父母的亲权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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