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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亲权的行使

2013年10月10日    来源: 自考365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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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亲权的行使

  (1)共同行使

  除法律另有规定,原则上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负担,父母对亲权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时,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和有利于子女的原则判决。

  父母有一方不能行使亲权(如外出、生死不明、患精神病、滥用亲权、被剥夺亲权等)时,由另一方单独行使。

  父母双方均不能行使亲权或负担义务时,应依法为子女另行设置监护人。

  父母违反对未成年子女人身与财产管护义务的,其亲权将会被依法剥夺。

  (2)单独行使

  即离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义务之负担。

  ①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不因离婚而改变。

  父母离婚并不影响双方仍为未成年子女的亲权人,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亲权的行使应由当事人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和有利于子女的原则判决。

  ②离婚父母可协议变更或轮流行使亲权。

  在有利于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协商变更或轮流担任亲权人。

  ③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享有探视权。

  父母离婚后,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享有探视未成年子女的权利。探视权包括探望、交往、教育、与子女短期共同生活等权利,他方或其他人不得干涉或限制。

  ④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享有探视权。

  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也有探视的权利。但也必须以有利于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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