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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姓名权

2013年10月10日    来源: 自考365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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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权

  1、概念:公民有决定、使用和依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

  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2、怎样看待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姓名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现行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婚姻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没有尊卑主从关系,各有自己的独立人格。因此,婚后的姓氏也无须改变。法律保障男女双方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当然,婚姻法中的上述规定,并不妨碍夫妻就姓名问题另作约定,只要双方达成协议,无论是夫随妻姓,还是妻随夫姓,都是法律允许的。夫妻享有平等的姓名权还表现在子女姓氏的确定上。《婚姻法》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我国法律否定了子女只能随父姓的旧传统,在子女的称姓问题上,同样也体现了男女平等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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