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历改变命运
24小时客服:4008135555/010-82335555
当前位置:首页> 金融法 > 2013年10月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可撤销婚姻

2013年10月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可撤销婚姻

2013年10月10日    来源: 自考365   字体:   打印
成绩查询

  婚姻撤销的原因和程序:

  《婚姻法》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例题·多选题]《婚姻法》第11条规定“一年”不适用时效的( )。

  A.中断

  B.终止

  C.中止

  D.延长

  [答疑编号4207030205]

  [答案]ACD

  [解析]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一年是除斥期间,所以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构成胁迫必须具有下列要件:须有胁迫的故意;须有胁迫行为;胁迫须具有违法性;须被胁迫人因恐惧心理而为的意思表示与胁迫行为间具有因果关系。

  婚姻撤销的原因仅限于胁迫。婚姻法也未将欺诈作为婚姻撤销的原因。

  婚姻撤销的程序: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意思表示,须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作出,而非向相对人作出。

  可撤销婚姻在依法撤销之前,现存的婚姻关系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更多更全复习资料请见自考365网校婚姻家庭法课程辅导

新人有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