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历改变命运
24小时客服:4008135555/010-82335555
当前位置:首页> 理学 > 2012年7月自考“工商行政管理学概论”考点(

2012年7月自考“工商行政管理学概论”考点(29)

2012年07月06日    来源: 网络   字体:   打印
准考证

  第二节 商标管理

  (一)商标的概念、种类和作用

  1、商标的概念。(理解)

  一般认为,商标就是商品的特定标志,是由文字、字母、图形记号及其组合构成,用以区别不同生产者和经销者的产品或服务的标志。

  2、商标的特征。

  (1)商标是商品的标志。

  (2)商标具有排他性。

  (3)商标可以通过树立商誉,标示商品的特定质量。

  3、商标的种类。

  (1)根据商标结构,可以划分为文字商标、图形记号商标、组合商标、立体商标。

  (2)根据商标用途,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3)根据商标使用人的不同,分为制造商标、销售商标、集体商标。

  (4)根据对商标的管理,分为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

  (5)根据使用人的动机划分:联合商标、防御商标、证明商标、驰名商标。

  ①联合商标是指同一个商标所有人,在相同商品上注册的几个近似的商标或在同类的不同商品上注册的几个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这些相互近似的商标称为联合商标。

  ②防御商标是指商标所有人在非类似商品上将其商标分别注册。

  ③证明商标是用来证明商标或服务的来源、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密度或其他的特点。

  ④驰名商标,即商标极为驰名,为广大公众所熟知。在我国,驰名商标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

  (6)在一种商品上同时使用的主要商标、商标群商标、商标别商标。

  ①主要商标,用于企业生产的所有商品上,区别于其他企业的商标,一般长期使用。

  ②商标群商标,用于企业生产的一类商品上,如用于家电器商品,以区别于企业生产的其他类商品。

  ③商品别商标,用于每一个具体商品上,以区别于同一商品群的各个商品,便于消费者认购。

  4、商标的作用。

  (1)区别商品来源。

  (2)促进生产者努力提高商品的质量。

  (3)便于广告宣传,鼓励正当竞争。

  5、商标管理的含义、机构和主要内容。

  (1)商标管理,是指商标管理机关依法确立、保护商标专用权,指导、监督商标使用活动的过程。

  ①集中注册是指全国商标注册工作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办理。

  ②商标注册和商标管理工作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

  ③商标的复审、商标争议的裁定工作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

  (2)商标管理的内容:一是商标注册过程的管理;二是商标使用过程的管理。

  (二)商标注册的申请、审查和核准(领会)

  1、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包括商品34类、服务8类。

  (1)申请商标注册的条件。

  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必须符合《商标法》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申请商标注册的规定。

  (2)商标注册申请前的准备。

  商标查询;商标设计;了解商标注册的手续和法律知识;商标注册申请的文件准备。

  (3)商标注册申请的步骤。

  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商标图样10张、黑白墨稿一张;有关证明文件;交纳商标注册费用(申请费、注册费、印花税)。

  2、商标注册的形式审查(理解)。

  商标注册的形式审查,是确定是否具备受理该商标申请的起码条件,其目的是判定申请是否符合《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3、商标的实质审查。重点掌握我国的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性审查的方面:审查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是否违反《商标法》规定的禁用条件;是否相同或近似。

  实质审查是决定对申请人商标是否授予商标专用权的关键环节,是商标审查人员依照《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形式审查合格的商标注册申请所进行的检索、分析、对比、调查研究,审核确定有关商标法并决定给予初步审查或驳回所进行的一系列活动。

  4、商标的显著性。(以选择题见长)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于1983年6月起,对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为商标注册的,不再核准。

  (2)商标审查过程中判断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区别于极其简单的符号;区别于人们及行业通用、共用的标志;区别于指定商标标志

  (3)掌握根据我国商标法审查实践,一般认为不具备商标的显著性的七类情况。

  5、《商标法》的禁用条款。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相似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相似的;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4)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

  (5)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6)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或伤害宗教情感的;

  (8)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9)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确定商标是否驰名的原则有:

  (1)构成商标的实质要件应具有显著性;

  (2)商标使用历史悠久;

  (3)其商品产量较大、销路较广、质量稳定可靠;

  (4)商标在国内外消费中享有较高的声誉。

  7、商标注册的驳回与核准。(单选)

  商标的驳回:商标申请被驳回后,申请人如果对驳回理由不服,可以在收到核驳通知书15天内向商标委员会送交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

  (1)当事人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异议裁定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异议复案。

  (2)注册发证是商标被核准注册的更后一道程序。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有效期为10年。

  (三)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注销与撤销(单选或多选)

  1、商标所有人申请续展注册的,应在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提出申请,如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的,可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即有效期满后的6个月内),但要按规定交纳延迟费。

  2、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商标所有人需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扩大注册商标所使用的商品范围,这均涉及到注册商标本身的改变,不属于变更的范畴,不能按变更手续办理,而须以新商标重新提出申请。

  3、注册商标的转让。

  (1)注册商标的转让有两种形式:合同转让和继承转让。

  ①合同转让,就是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通过签订合同进行转让,一般是后者支付一定的转让费,获得前者的商标权。

  ②继承转让,是指原注册人(一般是个体工商户)因死亡或年老丧失经营能力,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其商标。

  (1) 注册商标转让的原因。

  ① 由于企业的合并、迁出或企业间的联合所引起的商标转让。

  ② 由于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范围所引起的商标转让。

  ③ 由于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商标的首先使用人为了获得商标专用权,与注册商标所有人达成转让商标的协议。

  ④ 为扩大某些传统名牌产品出口,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签订商标转让合同,由外贸企业拥有商标权,并在更大范围内组织出口产品生产。

  ⑤企业在新产品上注册了某个商标,在该商标尚未正式使用于产品上时,企业由于某些方面的特殊原因,可能放弃该产品生产。

  (3)注册商标转让时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领会)

  第一,注册商标转让,必须将商标整个转让。

  第二,企业如果在同种或类似产品上注册几个相同或近似商标,这在商标审查工作和保护商标专用权方面是正常的允许的。

  第三,正在许可他人使用商标期限内,注册商标所有人若想将注册商标转让第三者,须征得被许可人的同意,否则转让合同无效。

  第四,转让的商标必须是有效的。

  掌握:如果商标已实际停止使用3年,商标文字、图形有变动,商标使用超过核定范围等,则该注册商标有可能被撤销,因而不能进行转让。

  3、注册商标的注销和撤销。

  掌握《商标法》对于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的行为的规定。

  (1)注册商标的注销,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主动申请放弃商标权,或者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满后、宽限期内仍未提出续展申请或申请续展未被核准的,致使商标权丧失。注册商标所有人消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的,注册商标也将被注销。

  (2)《商标法》规定的由商标局责令期限改正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行为有: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四)注册商标的裁定(理解)

  掌握:1《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申请人为商标注册人,申请争议裁定的有效期限为被争议商标经核准注册1年之内,不得申请延期。

  (五)商标使用的管理(简答)

  1、根据《商标法》第30条的规定,使用注册商标不得实施以下四项行为: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

  (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

  (4)连续3年停止使用。

  对3年连续不使用的注册商标,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

  (六)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1、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型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2、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

  3、对侵权行为的处理

  (1)处理机关: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和人民法院。

  (2)工商行政处理机关查处商标侵权案件的管理。

  (3)处理的法律依据及处理措施。

  第一,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第二,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

  第三,消除现存商品或包装上的侵权商标;

  第四,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

  第五,采取前四项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商标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物品。

  4、对假冒商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新人有礼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