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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金融法复习资料第十部分

2006年09月07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准考证

  依照前条规定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收购人的名称、住所;

  (二)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

  (三)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名称;

  (四)收购目的;

  (五)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

  (六)收购的期限、收购的价格;

  (七)收购所需资金额及资金保证;

  (八)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所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数占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比例。

  收购人还应当将前款规定的公司收购报告书同时提交证券交易所。

  收购人在依照前条规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十五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

  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

  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上市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例行停牌、复牌情形

  ①公司于交易公布中期报告,当日上午停牌半个交易日,当日下午开市复牌。②公司于交易公布年报摘要,当日上午停牌半个交易日,当日下午开市复牌。③召开股东大会时间若与开市时间有重叠,自股东大会召开当日起实施停牌,股东大会决议公布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如公布日为非交易日,则公布后第一个交易日即可复牌)。④公司于交易日公布董事会作出分红、派息、配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决议和公布实施。上述决议,当日上午停牌半个交易日,当时下午开市时复牌。

  对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及复牌情形:①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与公司有关的消息,可能对公司上市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较大影响,证券交易所对相关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上市公司对该消息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作出正式公告后,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

  ②股票出现交易异常波动,证券交易所有权对其实施停牌,直至有关当事人作出公告后复牌。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公司更近三年连续亏损。

  上市公司有前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公司决议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终止股票上市公告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终止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终止上市的日期;

  (二)中国证监会终止股票上市的决定;

  (三)中国证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内容;

  (四)本所认为有必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禁止买卖股票的情况:

  1、持有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百分之五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2、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3、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4、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5、除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外,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内幕交易行为指内幕人员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发行、交易的活动。其内容:①内幕人员利用内幕利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②内幕人员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主息进行内幕交易。③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且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④其他内幕交易行为。

  下列人员为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一)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发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是任何单位或个人背离市场自由竞争和供求关系原则,人为地操纵证券价格,以诱使他人参与者证券交易,为自己牟取私利、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包括:

  (一)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虚假陈述指对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 、前景、法律等事项作出不实、严重误导中含有重大遗漏的、任何形式的虚假陈述或者诱导,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的行为。

  欺诈客户指证券公司、证券登记或者清算机构及证券发行人或者发行代理人等在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诱使投资者买卖证券以及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愿、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包括:

  (一)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二)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三)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帐户上的资金;

  (四)私自买卖客户帐户上的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五)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六)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公司债券: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和股票相比公司债特点:①债券是债权凭证,债券持有人享有对公司的还本付息请求权,不参与公司的决策经营;股票是股东权凭证,股东享有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和利润分配权②债券有偿还期限,股票没有偿还期限③债券通常有固定的利率,与公司的绩效没出有直接联系,收益比较稳定,风险比股票小。此外,在公司破产时债券持有人享有优先于股东对公司剩余资产的索取权。

  公司债券种类:①以是否在公司债券上记载公司债权人的姓名为标准分记名与不记名公司债;②以公司债券能否转换为股票为标准分可转换与非转换公司债;③是否提供还本付息的担保为标准分担保与无担保公司债;我国《公司法》仅规定了①、②两种公司债。发行主体: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2个以上国企或其他国资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公司债券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

  (三)更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行公司债券的消极条件:

  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

  (一)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

  (二)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

  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1、作出决议或决定2、提出申请3、主管部门批准4、公告募集办法5、发行募集。

  公司债券承销协议是债券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签订的、明确债券发行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内容:1、协议基础2、释义条款3、承销方式,一般采用包销4、与发行有关的事项5、承销手续费及支付6、兑付方式和兑付时间7、双方权利义务8、违约责任9、不可抗力10、争议解决11、协议生效及终止12、其他。公司债券分销协议是主承销商和分销商签订的有关债券分销事项及明确相互间权利的书面合同。内容:1、鉴于条款2、释义条款3、发行有关事项4、承销方式5、承销手续费分配及支付6、奖金清算办法7、债券调拨方法8、债券兑付9、各方的权利、义务10、违约责任11、生效条件12、其他

  申请上市的企业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经国家计委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公开发行;

  (2)债券的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

  (3)债券的实际发行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含1亿元);

  (4)债券的信用等级不低于A级;

  (5)累计发行在外的债券总面额不超过发行人净资产额的40%:

  (6)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发行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

  (7)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8)更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发行人所有债券1年的利息;

  (9)债券须有担保人担保;

  (10)债券持有人不得少于1万人;

  公司债券上市程序:1、提交申请文件2、完成上市前的准备工作3、证券交易所的审查4、批准上市。上市公告书内容:1、债券发行概况2、发行人简介3、发行人债项4、发行人财务情况5、担保人财务状况6、募集奖金的运用7、有关当事人简介8、重大事项揭示

  公司债券交易的规则

  ①上市公司债券交易利用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交易系统进行操作,投资者买卖上市公司的债券,必须凭本人股票帐户方可办理。②公司债券交易以1000份(每份面值为1元)为一个交易单位,简称一方,实行整数交易。③公司债券交易实行集中公开竞价,成交时由电脑自动过户。④以记名物券发行的公司债券,以实物券的方式进行交易和清算支收,遵照先入库,后交易的原则。⑤以记名无实物券发行的公司债券,投资者持有的公司债券份额,由证券交易所金额存入其股票帐户内,实行无纸化交易。⑥公司债券的清算按净额交收的原则进行。

  暂停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情况:

  (一)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二)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况。

  终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情况:

  (一)在暂停期间未能消除被暂停的原因(二)公司债券到期前一周(三)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交易的其他原因。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的特点:(1)可转换债券是一种队认股权的债券,兼有债券和股票的双重特点(2)可转换债券是一种混合性的金融品种,它是公司债券与买入期权的组合体,这是它区别于其他一般性债券的根本特征。

  可转换公司债券特有的基本 要素①基准股票,是债券持有人将债券转换成发行公司的股票,又称正股。②票面利率,一般低于普通债券利率,基于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③转换价格可能使债券转换成每股股份所支付的价格。④转股溢价比率,表示转股价格与债券发行时的股份差异程度的指标。转股溢价比率=(转股价格-股票时价)/股票时价;⑤赎回条款,赎回是指公司股票价格在一段时期内连续高于转股价格达到某一幅度时,公司以事先约定的价格买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债券。包括不赎回期、赎回时期、赎回价格、赎回条件四要素。它是发行公司向投资者转移内险的手段。实质上是买入期权。⑥回售条款,回售是指公司股票价格在一段时期内连续低于转股价格达到某一幅度或在一定条件下,可转换债券持有人有权按事先约定的价格对所持债券卖给发行人。包括回售时间和回售价格两要素。它是投资者向发行公司转换风险的方式,实质上是一种卖出期权,保护了投资者利益。⑦转换期:可转换债券可以转换成股票的期限,不一定与可转换券的存续期限相同。有四种情况:发行后某日至到期日前;发行后某日期日前;发行后至到期日前;发行后至到期;⑧转股价格的调整,因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幅波动,(特别是股票价格下跃)而对转股价格的调整原因有:1、公司进行股利分配包括股票的分红或送红股2、股票的拆细3、发行或配售低于转股价格的公司股票及认股权证4、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并购等行为,造成每股权益下降等。

  可转换债券发源于19世纪的美国,现在国际市场有三个:以伦敦为中心的欧洲市场,以瑞士为中心的瑞士市场和按11A规则动作的美国市场。我国1992年发行了境内第一只可转换债券——宝安转券。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推荐,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批;重点国有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由发行人提出申请,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推荐,报中国证监会审批,并抄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中国证监会予以批准。

  发行主体有上市公司和重点国有企业(以下统称发行人),在境内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更近3年连续盈利,且更近3年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7%;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三)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四)募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七)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重点国有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上条第(三)、(四)、(五)、(六)、(七)项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更近3年连续盈利,且更近3年的财务报告已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有明确、可行的企业改制和上市计划;

  (三)有可靠的偿债能力;

  (四)有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保证人的担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一)前一次发行的债券尚未募足的;

  (二)对已发行的债券有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延期支付状态的。

  可转换债券的更短期限为3年,更长期限为5年。上市公司在发行可转换债券结束6个月后,重点国有企业改制且上市后按约定的条件可随时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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