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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10月自考“公司法”第十二章至第十四章笔记

2008年01月03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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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章—第十四章:股份有限公司

  一、知识点:

  1、股份公司特点:(1)公司性质是资合性。股份公司是更典型的资合公司。(2)股东人数的复合性。股份公司股东人数有法定更低限额。(3)公司资本的股份性。(4)股份形式的法定性。股份公司的股份表现形式是股票。(5)股东责任的有限性。(6)公司人格的独立性。

  2、股份公司股份的基本特点:(1)金额性:股份是公司资本的构成单位,代表一定量的公司资本。(2)平等性:股份的平等性包括:A、指每份股份所代表的公司资本额相等。B、指每份股份所代表的股东权相等。(3)不可分性。(4)可转让性。

  3、股票特征:(1)股票是股份公司成立以后签发给股东证明其所持股份的凭证。(2)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3)股票是一种要式证券。(4)股票是一种永久性证券。

  4、人民币股又称A股,指专供我国法人和公民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股份。

  人民币特种股有B股、H股之分。B股是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美元认购和交易。H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港元认购和交易。

  5、股份发行原则:公开、公平、公正。

  股份发行可分为:设立、改组、新股等发行。

  6、股份的发行价格有:平价发行、溢价发行、折价发行三种价格。《公》: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即不能折价发行。

  7、境外上市分为:境外直接上市、境外间接上市。间接上市可分:买壳上市、造壳上市、存托凭证上市等形式。与其他境外上市方式相比,买壳上市是更方便的一种境外上市方式。造壳上市按照境内企业与境外公司的关联方式的不同,还可分为控股上市、附属上市、合资上市以及分拆上市等形式。

  8、存托凭证按其发行市场不同,分为美国(ADR)、欧洲(EDR)、香港(HKDR)、新加坡(SDR)、全球(GDR)。其中美国存托凭证出现更早、动作更规范、流通量更大、更具代表性。

  9、红筹股:指香港上市,由中资企业控股35%以上的上市股票。

  10、中外合资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更低限额为:3千万。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少于750万。

  11、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发起人出资总额不少于1.5亿;如拟发行股本总额超过4亿的,其拟向社会发行股份的比例应达15%以上;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总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

  12、我国第一家通过美国证券市场筹资发行ADR的是上海石化。

  13、对上市公司监管的核心内容是:信息披露制度。

  二、记忆:

  (一)股份设立发行的条件:

  设立股份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符合的条件:

  1、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3、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

  4、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3千万,但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5、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25%,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超过4亿,证监会按照规定可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更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10%.

  6、发起人在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7、国务院证监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简述记名股与无记名股的区别:

  1、权利的依附程序不同。

  2、股份转让的方式不同。

  3、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记载该发起人、机构或法人名称。

  (三)简述股份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新法发生重大变化)

  1、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有持有本公司股份总额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四)设立股份公司,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有2-200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的,发起人可少于5人。但应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更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六个条件缺一不可,否则公司不能获准成立。

  (五)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的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更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证监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证证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证监机构核准。

  (六)按照证券法规定,股份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的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募集)。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千万。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额的25% 上;公司股本总额达到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达到的比例为10%以上。

  4、公司在更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规定高于上述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监机构批准。

  (七)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证监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更近3年连续亏损。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国务院证监部门可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上市条件。

  2、上市公司不按规定公开财务状况,或对其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并拒绝纠正。

  3、公司更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4、公司解散或被宣告破产。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应符合的条件:

  1、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符合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

  3、符合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规定。

  4、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

  5、发起人出资额不少于1.5亿。

  6、拟向社会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其中,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4亿,其拟向社会发行股份的比例达15%以上。

  7、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更近3年内滑重大违法行为。

  8、改组设立公司的原国有企业或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企,更近3年连续盈利。

  (十)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版上市的条件:

  香港创业版(GEM)的主要目标是:为在香港及内地劳动的大量有增长潜质的企业筹集资金,以及内地的一些有发展前景的大中型国有科技企业和中小型民营科技企业,提供一个集资市场。其上市条件为:

  1、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家经贸委批准,依法设立并规范动作的股份公司。

  2、公司及其主要发起人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在更近2年内没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符合香港创业版上市规则规定的条件。

  4、上市保荐人认为公司具备发行上市可行性并依照规定承担保荐责任。

  5、国家科技部认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批准。

  (十一)境外上市公司关于规范运作的特别治理:

  1、公司的经营机构与控股机构必须分开。

  2、进一步深化控股机构和公司的改组工作。

  3、明确公司决策程序,强化董事责任。

  4、强化董事会的战略决策功能,积极利用好社会咨询力量。

  5、保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提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素质。

  6、逐步建立健全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制度。

  (十二)申请境外上市企业须具备的条件:

  1、符合我国有关境外上市的法律法规。

  2、筹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及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

  3、净资产不少于4亿元,过去一年税后利润不少于6千万,并有增长潜力,按合理预期市盈率计算,筹资额不少于5千万美元。

  4、具有规范的法人法理结构及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有较稳定的高级管理层及较高的管理水平。

  5、上市后分红派息有可靠的外汇来源,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6、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三)我国企业发行ADR的方式:

  1、直接在美国市场上发行ADR.

  2、将所发行的B股或H股转为ADR的形式在美国上市。

  3、在全球配售过程中将在美国发行的部分股份以ADR形式配售并上市。

  三、新法:

  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一)股东会(股东大会)

  有限公司股东会        股份公司股东大会

  种类        定期会议        由公司章程规定        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临时会议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不足法定人数或章程所定人数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程序        1、首次会议由出资更多的股东召集主持。2、之后由董事长(执行董事)召集主持。董事长不能或不履行职务,由副主持;副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务,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3、董事会(执行董事)不能或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由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监事不召集主持,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自行召集主持。(不设董事会,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4、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1、由董事长(执行董事)召集主持,董事长不能或不履行职务,由副主持;副不能或不履行职务,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2、董事会不能或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主持;监事会不召集主持,连续90天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自行召集主持。3、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于会议召开20天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15天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应于会议召开30天前公告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4、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10天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案后2天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决议        1、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章程另有规定除外。2、特别决议(修改章程、资本变更、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3、决议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可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章。        1、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章程变更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2、股东大会不得对前述通知中未列明事项作出决议。

  ※注意领会:

  1、一人有限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相应决议时,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2、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二)董事会:

  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

  董事        1、董事人数:3-13.

  2、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国独公司不超过3年。3、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成员低于法定人数,在改选出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履行董事职务。        1、董事人数:5-19.

  2、任期:同有限。

  3、产生:(1)发起设立时由发起人选举产生。(2)募集设立时由创立大会选举产生。※(3)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集中使用。

  董事会        1、有限公司:应设立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但股东人数较少或公司规模较小的,可不设董事会,而设一名执行董事。2、国独公司、两个以上国企或其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有公司职代,董事会中的职代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1、必须设立董事会。2、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3、董事长(副)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定期会议        按章程规定召开        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10天前通知董事。

  临时会议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监事会,可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会会议的决议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一人一票。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特殊规定:

  国独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资监管机构可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资监管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应由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资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国独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资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公司或经济组织兼职。

  (三)监事会:

  为公司常设监督机关,对股东会(股东大会)负责。

  有限公司监事会        股份公司监事会

  监事人数        1、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国独不少于5人)。设主席1人(股份可设副),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有限公司主席不能或不履行职务,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主持监会会议;股份公司主席不能或不履行职务,由副履行,副不能或不履行,则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主持。2、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公司,可不设监事会,设1-2名监事。3、国独公司、股份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

  监事人选        1、应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公司职代,职代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代由公司职工通过职代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任期        1、监事任期每届3年,连选可连任。2、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履行职务。

  会议        1、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2、监事会决议应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1、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2、监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费用承担        1、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2、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管的情况        1、国家公务员。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行人。3、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4、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5、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6、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该选举、委派或聘任无效。在任职期间出现以上所列情形,公司应解除其职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行为        董事、监事、高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董事、高管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禁止行为,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监事、高管的责任        三者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诉讼        1、董事、高管违反上述规定,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公司连续180天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书面请求监事会(监事)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违反上述规定,前述股东可书面请求董事会(执行董事)向法院提起诉讼。※2、监事会(监事)或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上述股东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天内未提起诉讼,或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上述股东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3、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前述股东也可依照前两种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关联关系问题: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控股股东:指其出资额占有限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其持有股份占股份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指虽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关联关系: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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