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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政府政策与经济学”资料(8)

2007年06月01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准考证

  第三章 政府的框架

  1、 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政府承担的主要责任:(简答)

  (1)公共物品的提供者;(2)宏观经济调控者;(3)外在效应的消除者;(4)收入及财产的再分配者;

  (5)市场秩序的维持者。

  2、西方国家的政府机构按三权分立原则分为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我国的政府机构按国家权利统一原则分为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3、设置地方政府的原因(必要性):(简答)

  (1)为管理方便;(2)提供有效服务;(3)地方政府是民主政治体制的突出特征;

  (4)增进人们对自由政治制度的理解。

  4、处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的模式:

  ①联邦制国家有限分权模式:美国、澳大利亚、巴西、印度。②单一制国家的有限集权模式:英国、法国、日本。

  5、中央与地方政府职权的划分方法:

  (1)从政治权力上划分:

  ①地方政府立法机关的权限:可制定或修改国家法律所允许的有关本地区的法令条例、审议地方法案;对本地区行政机关和行政首长工作的监督权、调查权;对本地区公共事务的决策权、建议权;管理本地区选举和参与本地区人事决定的权利。

  ②中央政府立法机关的权限:国家基本法律法规的制定,关系全国整体事务的议案的审议;对中央行政机关和行政首长的监督调查权;对关系全国的公共事务的建议权,重大公共事务决策权;管理中央政府选举和人事决定权;监督各地方立法机关的工作,检查其是否违背国家整体利益。

  (2)从行政权上划分:

  ①地方政府立法机关的权力和责任分为:管理和执行地方自治事务的权力和责任;管理和执行国家委办事务的权力和责任。自治事务:⑴管理地方财产;⑵提供地方性公共物品的服务;⑶进行决策和管理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地方社会经济。委办事务:执行、落实中央的政策方针,协助中央政府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分层调控。

  ②中央政府立法机关的权利和责任:提供全国性公共物品的服务,管理直属中央的公共财产,领导各社会经济部门的工作,指导、协调各地区的工作,根据政治社会环境、经济形势作出社会经济决策、进行宏观经济调控。

  6、中央财政要求集权,地方财政要求分权,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实质是以集权与分权划分为中心的物质利益基础上的政治关系。

  7、中央与地方划分的财政职能:

  ①公平分配职能;②稳定和发展经济职能(实行财政宏观调控职能);③进行资源配置的职能。

  8、财政体制的类型:(1)统收统支型;(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型;(3)分税分级型。

  9、我国国家机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元首、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军事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

  10、我国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

  11、我国政体从国家结构形式讲,属于单一制形式:一部宪法;一个中央国家机关体系;一国国籍。

  12、我国中央国家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人民政府)、中央军事委员会、更高人民法院、更高人民检察院。

  1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更高国家权力机关。

  14、国务院是更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15、地方各级人代会与全国人代会没有隶属关系。

  1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双重性质:

  (1)是地方各级人代会的执行机关;(2)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际行政机关。

  17、新型的中央与地方关系:民主合作型体制。

  18、分税制改革的指导原则:统一领导、预算分立、财权与事权相统一、法制化管理。

  19、中央与地方财政收支的划分依据是分税制。

  20、根据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原则,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中央税、共享税、地方税。

  21、我国的政权体系:(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国务院;(3)地方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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