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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宪法学考点:特别行政区的特点

2014年05月14日    来源: 自考365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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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特别行政区与我国其他的行政区的相同点

  就国家的结构形式而言,特别行政区和一般行政区一样,都属于地方行政区域,都要隶属于中央人民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

  2.特别行政区自身的特殊性

  (1)特别行政区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都明确规定:

  在特别行政区范围内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即特别行政区可实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不同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制度。

  (2)特别行政区原来的法律基本不变。

  香港属于英美法系,澳门属于大陆法系,这两种法系都不同于我国的法系。为保持特别行政区的繁荣稳定,基本法都规定了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

  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是指除属于殖民统治性质或带有殖民色彩,以及除同基本法相抵触或者经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原来法律予以保留。

  (3)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①较为独立的立法权。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在不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废除和修改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除了有关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有关体现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并且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法律外,其他均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

  ②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特别行政区有自己一套独立的司法系统,并且可以进行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法院为更高审级,终审法院的判决为更终判决。

  ③较为独立的行政管理权。

  特别行政区政府机构由当地人组成,中央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特别行政区依法自行管理的事务。

  特别行政区有权依照基本法的规定,自行处理本行政区内有关经济、财政、金融、贸易、工商业、土地、教育、文化等方面的行政事务。

  ④较为独立的对外事务权。

  特别行政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同各国、各地区以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联系,签订双边和多边经济、文化、科技等协定,参加各种民间国际组织,自行签发出入本特别行政区的旅行证件。

  【注意】特别行政区不同于其他行政区的特点可能以比较辨析题形式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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