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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宪法学考点:《宪法》确立的违宪审查制度

2014年06月13日    来源: 自考365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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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现行《宪法》确立了宪法优位原则。

  现行《宪法》序言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

  现行《宪法》第5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2、现行《宪法》增加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

  现行《宪法》增加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的规定。

  3、现行《宪法》规定了一套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体系:

  (1)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2)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3)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今;

  (4)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5)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大的不适当的决议:

  (6)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

  4、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切违宪行为进行审查和监督;上级国家机关对下级相应国家机关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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