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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宪法学考点:立法机关违宪审查制

2014年06月11日    来源: 自考365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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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机关违宪审查制,即由国家立法机关或者更高权力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体制。

  1、苏联

  (1)苏联违宪审查制度的内容

  ①苏联首创了更高国家权力机关违宪审查制。更高国家权力机关既有权制定和修改宪法,也有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②根据民主集中制,苏维埃是人民代表机关,是更高的国家权力机关,其他的国家机关皆由权力机关产生,对权力机关负责,并向权力机关报告工作。司法机关无权宣布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违宪,只能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

  (2)苏联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

  ①1918年苏俄宪法: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更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负责监督宪法的实施。

  ②1924年苏联宪法:仍然规定由更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负责监督宪法的实施。

  ③1936年苏联宪法:规定由更高国家权力机关(更高苏维埃)负责监督宪法的实施。

  ④1977年苏联宪法:

  A.明确规定苏联宪法的更高法律地位和更高法律效力。

  a.苏联宪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基础,普通法律不得同苏联宪法相抵触。

  b.苏联宪法是苏共、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职人员、公民的基本行为规则。

  B.进一步强化苏联宪法监督机关,规定苏联更高苏维埃及其主席团都拥有宪法监督权。

  C.明确规定苏联更高苏维埃两院常设委员会协助更高国家权力机关实施宪法监督工作。

  《苏联更高苏维埃议事规程》第59条规定,苏联更高苏维埃直接地或通过它所建立的机关(苏联更高苏维埃主席团、苏联更高苏维埃两院常设委员会),对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遵守和执行苏联宪法、苏联法律和苏联更高苏维埃其他决议的情况,对向苏联更高苏维埃报告工作的所有国家机关的活动实行监督。

  2、英国

  英国议会承认由议会通过的人权法案及欧洲人权公约在效力上要高于议会其他立法。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如果认为所适用的法律违反人权法案及欧洲人权公约,可对该法律进行谴责,由议会自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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