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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宪法学考点: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

2014年05月14日    来源: 自考365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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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立法会

  立法会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

  2.议员的任职条件

  (1)香港

  ①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组成。

  ②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也可以当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立法会全体议员的20%.

  (2)澳门

  澳门立法会议员不要求有“无外国居留权”和“中国公民”的限制。

  3.议员的产生办法

  立法会由选举产生。包括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方式。由全体选民直接选举和由功能团体、选举委员会间接选举,共同选举产生立法会议员。

  4.议员的任期

  立法会除第一届任期为2年外,每届任期4年。

  5.立法会的权力

  (1)立法权。立法会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

  (2)财政权。立法会有权根据行政机关的提案,审核通过财政预算,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

  (3)监督权。立法会有权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对行政机关的工作进行质询。行政长官如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可按法定程序提出弹劾。

  (4)任免权。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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