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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宪法学考点:我国行政区的设置

2014年05月12日    来源: 自考365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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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行政区划概念

  行政区划亦称行政区域,是国家为便于行政管理而分级划分的区域。

  2.总体划分

  我国《宪法》第3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3)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目前我国设有34个省级行政区,包括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

  333个地级行政区,其中包括283个地级市、17个地区、30个自治州、3个盟;

  2862个县级行政区,其中包括852个市辖区、374个县级市、1464个县、117个自治县、49个旗、3个自治旗、2个特区、l个林区;

  41636个乡镇级行政区,其中包括ll个区公所、19522个镇、14677个乡、181个苏木、l092个民族乡、1个民族苏木和6152个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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