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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知识产权法考点:商标权的取得

2014年05月04日    来源: 自考365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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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权的取得

  1、原始取得,即商标权的第一次产生,有如下原则:

  (1)注册原则,是按申请注册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此类国家又分两类:大多数国家实行自愿注册,即是否申请商标注册任其自便,法律不予强制;个别国家如苏联和我国早期,实行强制注册原则;

  (2)使用原则,是指按使用商标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目前只有美国列支敦士登、挪威、菲律宾等少数国家采用,这些国家也办理商标注册手续,但只起到声明的作用,不能确定商标权归属;

  (3)混合原则。

  2、继受取得。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即商标所有人权利的取得基于他人既存的商标权,其权利范围、内容等都以原有权利为依据。

  有两种方式:

  一是根据转让合同;

  二是根据继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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