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历改变命运
24小时客服:4008135555/010-82335555
当前位置:首页> 知识产权法 > 2014年自考知识产权法考点:商标

2014年自考知识产权法考点:商标

2014年05月04日    来源: 自考365   字体:   打印
查分预约

  商标概述

  一、商标的含义

  1、商标是用于商品或服务上的标记;

  2、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

  3、商标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具有显著特征的人为标记。

  二、商标与相邻标记的区别

  (一)商标与商品的名称

  1、商品名称,是指用以区别其他商品而使用在本商品上的称谓。分为通用名称和特有名称。前者是对同一类商品的一般称呼;后者是表明商品产地、性能、特点的某一特定商品的名称。

  2、商品的通用名称不作为商标注册,但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商品的特有名称如符合法定条件,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二)商标与商品装潢

  1、商品装潢是商品包装物或其他附着物上的装饰设计,具有美化商品,刺激消费者需求欲望、提高商品品位的作用,其功能与商标所具备的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是不同的。

  2、商标一经核准注册,即由注册人专用,且非经变更申请不得任意改变其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而商品装潢无需经过注册,既不属于特定主体专用,又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加以变动和改进。

  (三)商标和商务标语

  1、商务标语是为了经销商品而制作的广告宣传用语和口号,使用的文字语言简练形象,主要涉及商品的性能、功能和特点等。这些用语不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也不能为特定人独占使用。

  2、有的商务标语如符合著作权客体条件,具有独创和文字艺术价值的,可以受《著作权法》保护。

  (四)商标与特殊标志

  1、商标与特殊标志同属于区别标记,但有着不同的适用范围,并由不同的法律、法规调整。

  2、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中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

  3、特殊标志必须具有显著性,便于识别,且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他人的商标权、著作权等在先权利,才能受到法律保护。

  更多更全复习资料请见自考365网校《知识产权法》课程辅导。

  若您在自考学习过程中有任何疑问,欢迎进入论坛讨论!

  编辑推荐:

  2014年自考网上培训辅导课程全面热招更低只需60元!

  “自考试题库”手机应用免费下载中!海量试题 随时自测

  第一时间获得试题、报名时间、成绩查询信息 请关注自考365官方微信! 

自考365网校官方微信

新人有礼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