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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知识产权法考点:表演者的权利

2014年04月29日    来源: 自考365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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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演者的权利

  一、表演者的定义

  1、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转于自考365)

  2、我国《著作权法》第37条所规定的表演者包括演员和演出单位。尽管演出单位不能登台演出,但它在培训演员、组织演出方面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如果只赋予演员而不赋予演出单位以权利,显然有失公平。

  3、《著作权法》作出上述规定是适宜的,这样,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单位都可成为表演者权的主体。至于演员与单位之间的关系,可通过合同和章程来解决。

  二、表演者的义务

  1、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演出的,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的,应当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付费。

  2、表演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的,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3、表演者依照著作权法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著作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三、表演者的权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转于自考365)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7、上述第3-6项权利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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