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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公司法》基础知识第十三—十四章(3)

2013年08月14日    来源: 网络   字体:   打印
准考证

  (四)设立股份公司,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有2-200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的,发起人可少于5人。但应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更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六个条件缺一不可,否则公司不能获准成立。

  (五)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的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更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证监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证证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证监机构核准。

  (六)按照证券法规定,股份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的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募集)。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千万。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额的25% 上;公司股本总额达到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达到的比例为10%以上。

  4、公司在更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规定高于上述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监机构批准。

  相关链接:2013年自考《公司法》基础知识复习第十三—十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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