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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公司法》基础知识第十章—十二章(2)

2013年08月14日    来源: 网络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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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记忆:

  (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职权)(新法)

  (二)有限公司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1-50人。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更低限额。(3万)。

  3、股东共同制订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三)合资企业出资方面的规定:

  合营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规定分期缴付出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这就是合资有限公司采用的折衷授权资本制。

  在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只有外资出资比例达到25%,其所投资的企业才能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四)和一般有限公司相比,国有独资公司在法律上的特殊性:(论述)

  1、国有独资公司设立方面的特殊规定:

  (1)在设立方式上,国独公司的设立可采取投资设立和国有企业改建。

  (2)在设立条件及程序方面,投资人只能是国有主体,其法定资本更低限额有特殊要求。公司章程的制定有其特殊性;在设立程序上,要由投资的国有主体作出决定。

  (3)在国独公司形式的适用方面,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采取国独公司形式。

  2、国独公司组织制度方面的特殊性规定。

  (1)不设股东会。

  (2)必须设董事长。其董事会职权要比一般有限公司董事会高。

  (3)监督机构由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

  (4)实行民主管理制度。

  3、国独公司资产转让方面的特殊规定。

  相关链接:2013年自考《公司法》基础知识复习第十章—第十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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