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过程性考核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过程性考核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教考自字〔2026〕3号
各市州教育考试院,各主考学校、社会助学机构:
根据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有关文件精神和我省修订后的《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细则》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院对《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过程性考核工作暂行办法》(湘自考委办〔2014〕3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过程性考核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经报省教育厅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教育考试院
2026年6月12日
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过程性考核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自学考试学习成果多元评价工作,发挥主考学校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过程性考核实施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完善自学考试学习支持服务体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全国考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全国考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络助学综合评价标准体系(试行)》以及我省修订后的《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细则》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课程过程性考核是自学考试评价改革的重要内容。我省自学考试课程过程性考核(以下简称“过程性考核”),是主考学校对助学班考生参加课程面授(线下)教学活动或网络(线上)学习过程进行跟踪评价和分析,并记录为过程性考核成绩的考试活动。过程性考核成绩和统考成绩按规定的比例合成,得出考生的课程成绩。
第三条 实施过程性考核的课程为我省开考的理论考试课程。参与过程性考核的对象为助学班考生,包括常规助学班(两年制)和短期助学班(不超过两个月)的考生,并且由考生自愿报名参加。常规助学班(含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指为满足考生对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助学需求,由各主考学校向省教育考试院注册备案(1年备案1次,共备案2次)所开办的2年制助学班;短期助学班,指为满足考生对部分理论考试课程的助学需求,由承担社会考生主考工作的主考学校申请开设的不超过两个月的短期培训班。
第四条 过程性考核的实施主体为主考学校。对于常规助学班考生,各主考学校应在两年助学期限内为其免费提供当次报考课程的过程性考核服务;对于短期助学班考生,其主考学校(仅限于承担相应专业社会考生主考工作的主考学校)应在考生参加助学班的当次考期为其免费提供对应报考课程的过程性考核服务。助学班考生学费由主考学校按报备的标准收取。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湖南省教育厅(以下简称“省教育厅”)负责全省过程性考核工作统筹管理和指导。
第六条 湖南省教育考试院(以下简称“省教育考试院”)在省教育厅领导下负责全省过程性考核的组织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订、解释过程性考核工作实施办法,对主考学校实施过程性考核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开发建设符合过程性考核监管要求的信息化管理平台;
(三)组织制定过程性考核相关标准;
(四)审核过程性考核相关助学资源;
(五)核查、认定全省过程性考核成绩;
(六)处理过程性考核中发生的违规行为。
第七条 市州教育考试院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省教育考试院的指导下开展本地区过程性考核的管理指导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辖区内开展过程性考核工作有关的招生、宣传、收费等关键环节进行监督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省教育考试院;
(二)对过程性考核工作开展专项检查;
(三)协助省教育考试院开展过程性考核成绩核查、违规行为调查等工作,及时反馈辖区内过程性考核开展情况。
第八条 各主考学校是本校过程性考核工作的主体,可以申请独立开展过程性考核工作;也可以申请与社会助学机构合作,签订《社会助学合作协议》,协同开展过程性考核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依据本办法制订本校过程性考核实施方案,管理、指导、监督、检查本校过程性考核全过程;
(二)依托网络学习资源开展过程性考核的主考学校,需依照我省网络学习平台技术标准(见附件1)自建或按程序遴选本校网络学习平台,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并与信息化管理平台对接;
(三)依据我省网络学习资源标准(见附件2)建设、审核本校助学资源;依托网络学习资源开展过程性考核的需向湖南智慧教育平台免费提供公共学习资源;
(四)建立过程性考核信息化管理台账,安排专人记录过程性考核情况,对参加过程性考核考生的基本信息和过程性考核的具体信息(包括各项成绩数据)建立电子考籍档案;
(五)对本校过程性考核成绩进行复核、审查和公示,并向省教育考试院报送;
(六)对本校过程性考核过程中发生的违规事件进行调查认定,提出处理意见报送省教育考试院;
(七)完成省教育考试院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 参与过程性考核工作的社会助学机构应按照《社会助学合作协议》配合主考学校开展过程性考核相关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组织考生报名,督促、指导考生完成过程性考核任务;
(二)建立考生过程性考核相关材料档案,并规范管理;
(三)自觉接受省、市教育考试院及主考学校对过程性考核工作的指导与管理;
(四)配合主考学校完成省教育考试院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各主考学校应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组成的过程性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助学形式、助学方式、合作单位、参与过程性考核的课程、教学计划、综合测验安排等,并通过“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综合管理平台-业务协同门户”(https://nzkgl.hneao.cn)(以下简称“湖南自考管理平台”)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备案。省、市教育考试院依据实施方案对相关单位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 考生课程成绩(含过程性考核成绩和统考成绩)按百分制记分,其中,过程性考核成绩满分为30分。即课程成绩=过程性考核成绩×30%+统考成绩×70%。如果课程成绩低于统考成绩的,则将统考成绩作为课程成绩。
第十二条 过程性考核成绩分四项计算,分别为平时表现、课程学习、阶段测验、综合测验。平时表现(10%)涵盖政治思想品德(诚信表现)、出勤情况等,线上学习还包含网络学习活动等内容;课程学习(20%)依据各次作业(不少于5次)完成情况记分;阶段测验(20%)依据各套测验(不少于2套)完成情况记分;综合测验(50%)依据课程学习结束时综合测验完成情况计分,综合测验试卷题型与题量应符合该门课程考试大纲要求。(我省过程性考核成绩认定标准见附件3、4)
第十三条 过程性考核成绩5年有效(成绩合并时教材有变更的课程除外)。各主考学校应在每次全省统考前一周完成本校考生过程性考核结果的复核、审查工作,并指定专人从学校管理系统导出后在本校相关网站公示一周(模板见附件5)。当次考试结束后一周内,主考学校应从本校管理系统导出公示无异议的考生过程性考核成绩(模板见附件6),经自考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学校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后,与纸质扫描件一同上传至“湖南自考管理平台”,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确认。过程性考核成绩未按时上传、漏报、未初审等造成的责任由主考学校承担。省教育考试院审核确认考生过程性考核成绩后,将过程性考核成绩、统考成绩(按比例折算后)合并成为该门课程最终成绩,记入考生考籍档案。若考生需使用以往考期过程性考核成绩(限有效期内),考生本人应在当次考试结束后一周内登录“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综合管理平台-公共服务门户”(https://nzkks.hneao.cn)(简称“湖南自考服务平台”),提交申请,成绩经原主考学校审核后统一上报省教育考试院。
第十四条 鼓励主考学校利用现代教育技术建设过程性考核资源,实施教学和过程性考核。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教育考试院不予认定过程性考核成绩:
(一)未报送学校过程性考核实施方案的;
(二)准考证号、专业代码、课程代码、成绩等不符合信息标准的;
(三)助学方式为面授(线下)但实际面授学时未达到课程学分相应学时要求、未按规定流程进行考核,随意给分的;
(四)弄虚作假,档案管理混乱的;
(五)成绩未通过“湖南自考管理平台”报送的;
(六)未按规定进行公示,或未履行签字(盖章)手续的;
(七)不按规定时间报送的;
(八)其他不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要求的。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主考学校应建立过程性考核档案管理制度,按照不同助学方式分类管理,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
(一)助学方式为面授(线下)的档案包括:
1.课程学习情况记载(含考生作业,由合作社会助学机构存档);
2.阶段测验试卷(由合作社会助学机构存档);
3.综合测验试卷(由主考学校存档);
4.《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过程性考核成绩汇总公示表》(见附件5)(由主考学校与合作社会助学机构分别存档);
5.《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过程性考核成绩汇总表》(见附件6)(由主考学校存档)。
(二)助学方式为网络(线上)的档案包括:
1.在线学习、练习、测验等记录数据(由主考学校与合作社会助学机构分别存档);
2.在线学习、练习、测验视频或影像资料(由主考学校存档);
3.综合测验记录(由主考学校存档);
4.《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过程性考核成绩汇总公示表》(见附件5)(由主考学校与合作社会助学机构分别存档);
5.《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过程性考核成绩汇总表》(见附件6)(由主考学校存档)。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违规处理
第十七条 建立日常监管机制。
(一)主考学校应建立健全过程性考核工作日常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范本校过程性考核工作,加强对合作社会助学机构的指导、监督与检查(每考期至少开展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主考学校应签订《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过程性考核单位承诺书》(附件7),认真履行承诺,并组织自愿参加过程性考核的考生签订《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过程性考核考生承诺书》(附件8);
(三)市州教育考试院按照管理职责对过程性考核日常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四)省教育考试院每考期组织开展1次检查;
(五)参加过程性考核的单位应建立举报渠道,接受考生与社会监督,对举报线索及时核查处理。
第十八条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
(一)考生违规行为
1.不按规定参与过程性考核,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扣分或取消考核资格处理;
2.经查实存在替学、替考、作弊等违规行为,取消该门课程过程性考核成绩。
(二)主考学校及其合作的社会助学机构违规行为
1.存在乱招生、乱收费等违法违规问题,或建设的过程性考核资源不合格,将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招生或取消主考学校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2.未按规定对自愿参与的考生开展过程性考核组织、指导工作,管理混乱,篡改考生学习和考核数据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限期整改、取消过程性考核资质、停止新考生入籍等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过程性考核工作暂行办法》(湘自考委办〔2014〕3号)(简称“原办法”)文件同时废止。原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此前已开展过程性考核试点的单位,要按照本办法调整实施方案,并对已入籍考生实行2年过渡期。过渡期内,2024年之前入籍的考生,主考学校应督促有关网络平台继续按原办法为有需要的考生提供过程性考核服务,过程性考核成绩有效期至2030年底;2024年之后至本办法实施前入籍的考生,常规助学班考生由有关主考学校免费提供2年过程性考核服务,其他考生自愿参加过程性考核的,需报名参加由有关主考学校举办的短期助学班,过程性考核成绩5年有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附件:1.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络学习平台技术标准
2.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络学习资源标准
3.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络学习(线上)课程过程性考核成绩认定标准
4.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面授(线下)课程过程性考核成绩认定标准
5.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过程性考核成绩汇总公示表
6.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过程性考核成绩汇总表
7.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过程性考核单位承诺书
8.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过程性考核考生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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