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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公司法”综合练习题(23)

2007年09月13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准考证

  八、案例分析

  1.南京市某区甲、乙、丙三家机械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王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共同制定了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并且约定,分别承担一部分股份,其余的股份施行公募。在发起设立该公司的过程中,在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上,乙、丙两家公司进行了签字盖章。由于甲公司负责人李某临时去外地出差,未来得及在发起人协议和章程上签字盖章,不过甲公司参与了发起人协议和章程的制定,并且承购了股份。在对余下的股份施行公募过程中,该区共有678人按照招股说明书应募并缴纳了第一次股金。由于一直未见该公司成立,这部分股民共同推举宋某等5人与发起人联系,要求返还投资款。但是,甲乙丙三家公司借口古代投资不得要求退回,拒绝返还,于是宋某等人提出诉讼,要求返还已经缴纳的股款。

  问:发起人对公司不能成立应负何种责任?

  2.某市三个有限公司甲乙丙,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丁,丁公司的主要业务为生产计算机显示器,甲公司出资10万元,乙公司提供厂房两间,经评估作价20万元,丙公司系市政府的下属企业,出资10万元现金,同时利用其和市政府的特殊关系,作价10万元,计折合股份总额20万元。甲乙丙三方约定按出资比例进行分成,于是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丁以组册资金50万元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问:(1)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资本具体形式有哪几种?

  (2)丙公司能否以其和市政府之间的特殊关系作为出资?

  (3)有限责任公司丁能否成立?为什么?

  3.1996年6月红光厂,月华厂,北斗厂与飞跃厂共同投资设立一无线电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红光厂出资20万元,月华厂以厂房出资,经评估作价30万元,北斗厂以机器设备作为出资,作价10万元,飞跃厂以一项非专利技术出资,作价40万元。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注册资本100万元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问:(1)我国公司法对以非专利技术出资有何特殊规定?

  (2)该无线电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构成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4.安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是以服装零售为主的公司。股东是两个私营主,该公司有注册资本28万元,并于1998年6月正式成立。公司决定两个股东,一个为执行董事,一个为财务负责人,其中执行董事兼任监事。

  问:(1)本案中,该公司注册资本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2)该公司的组织机构是否合法?

  5.正方散热器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市级大型企业,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1997年聘用长春市无业人员李某作经理,设立正方散热器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分公司,并领取了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该分公司正式营业。1998年5月,该分公司与长春市某汽车厂签定了一份购销合同,按约定,分公司提供水箱300台,汽车厂支付货款50万元,款到送货。汽车厂按期支付了货款,但该笔货款收到后,李某私自侵吞,并逃走,致使无法交付,该汽车厂要求返还货款并赔偿经济损失,但正方散热器公司以该合同是长春市分公司签定的,责任应该由该分公司承担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责任,双方由此发生纠纷。

  问:本案中,谁应向汽车厂返还货款、赔偿经济损失?

  6.1998年1月,重庆市甲厂、乙厂、丙厂欲联合组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三方商定,甲厂以现金出资10万元,乙厂以土地使用权及厂房出资,共计20万元,丙厂以现金和专利技术出资,其中现金10万元,专利技术作价10万元。该有限责任公司于1998年10月成立,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注册资本为 50万元,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专利技术的实际价值约 1万元,远远低于其先前估价。于是,给公司出现了9万元的资金缺口。

  问:对于这 9万元的资金缺口,甲、乙、丙三厂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7.甲、乙均为国有企业。1995年1月,两企业经过多次协商,达成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协议。该协议规定:(1)甲公司出资200万元,其中货币 100万元,注册商标100万元;乙企业出资250万元,其中货币100万元,专利权100万元,劳务50万元。(2)公司分别在A、B两市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独立进行经营活动。(3)公司设立5年后双方可抽回各自出资的1/2.

  问:该协议在内容上有哪些违法之处?

  8.某大型国有企业,准备以募集方式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小组依法制定了公司章程,确定股份金额为8000万元,每股1万元,共8000 股。该企业作为发起人认购2400股,是以土地使用权、厂房和该企业的专利作价而认购的(其中专利作价1800股),其余5600股向社会公开募集。在招股说明书指定的时间内该公司的股款缴足。并到验资机构验资,出具证明。由于事务繁忙,该企业于1个半月后才主持召开创立大会。其余股东要求退股,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而该企业募集组强调:任股人缴纳股款或交付低作股款的出资后,不得抽回股本。所以不予退还。

  问:(1)该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2)如果你是一名认股人,应该怎样反驳募集小组的说法?

  9.某市一大型国有企业,1998年转换经营机制,施行股份制,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批准转变为国有独资公司。公司内无股东会,由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董事会成员全部是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任命的干部,无任何职工代表,李某任董事长,同时还兼任另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总经理。该企业于 1998年10月购得另一公司股权得80%从而控制了该公司。使其成为了子公司,国有公司累计投资6000万元,该子公司原有资产4000万元,子公司以一亿元资产进行经营,由于管理混乱,导致该子公司在一年内三次重大决策失误,经营严重亏损,该子公司遂于1999年6月宣布破产,子公司决定放弃原国有公司对其得欠款100万元,并且将自己得一些设备无偿转让给母公司,债权人知道后向法院申请,要求终结该子公司的整顿,宣告其破产。

  问:(1)本案中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组成是否成立?

  (2)国有独资公司是否承担公司破产的责任?

  (3)子公司放弃债权是否正当?

  10.甲和乙是某市泉水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1994年2月,甲乙两人又和丙合伙办了一个饮料厂,生产“红豆”牌饮料,与泉水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绿豆”牌饮料相差不多,技术基本相同。3月,泉水公司发现了甲乙的行为,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罢免了甲乙的董事职务,同时要求甲乙将在经营饮料厂期间的所得收入10万元交给公司,甲乙不同意,于是董事会研究决定,以公司名义向法院起诉。

  问:(1)甲和乙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公司的行为是否恰当?如果不恰当,怎样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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