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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公司法”复习资料(6)

2007年09月12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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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普通公司债的发行 旧版教材这里是(公司债的发行及转让)

  一、普通公司债的发行条件

  1、发行主体

  2、发行公司的净资产额

  3、发行公司的累计债券总额

  4、发行公司的盈利能力

  5、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投向

  6、债券的利率水平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普通公司债发行的禁止性条件

  1、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

  二、普通公司债的发行程序

  1、公司董事会制订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2、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债券发行方案

  3、报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批

  4、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5、证券经营机构承销发售公司债券

  6、公众认购债券

  7、将发行结果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节 可转换公司债的发行 旧版教材这里是(可转换公司债)

  一、可转换公司的概念、特点及种类

  我国立法上所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是狭义的可转换公司债,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基本特点是:

  1、债券持有人在一定期间内享有是否按约定的条件将其所持债券转换为公司股份的选择权。

  2、可转换公司债券只能采取记名式无纸化发行方式

  3、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不得低于或高于法定年限

  二、可转换公司债的发行

  (一)发行主体

  (二)发行条件

  (三)发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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