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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公司法”复习资料(2)

2007年09月12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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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公司的分类

  一、现行法律上的分类

  1、按公司是否发行股份和参与投资人数的多少,可将公司分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独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须有5人以上,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独资公司:

  股东仅为一人,股东以其投入的资本金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按公司与公司之间的控制依附关系,可将公司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母公司:

  有时也称 控股公司。它拥有另一公司半数以上的股权或虽不足半数以上的股权但实际控制了另一公司半数以上的投票权。

  子公司:

  有时也称 附属公司 ,是指其股份的一定比例被其他公司持有而为其他公司控制的公司。

  这里大家需要注意的是:

  分公司并不是一种独立的公司形态,严格来说,分公司不是公司。分公司是公司的组成部分,不具有企业法人的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3、按公司除受公司法调整外是否还受其他特别法调整,可将公司分为一般法上的公司与特别法上的公司。

  4、按公司的股票是否上市流通,可将公司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

  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授权部门核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非上市公司:

  已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未获准上市交易,因而不能在证券市场上流通。

  非上市公司有时泛指上市公司以外的所有公司。

  5、按公司的国籍。可将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

  本国公司指具有本国国籍的公司。

  外国公司指具有外国国籍的公司。

  二、理论上的分类

  1、有限公司与无限公司

  这种分类的标准是依据股东对公司的责任形式而定的。

  2、公开公司与封闭公司

  这种分类是以公司股东构成和股份的转让方式作为划分标准的。

  公开公司是指以法定程序公开招股,股东人数无法定限制,股份可以在公开的市场进行自由转让的公司。一般公开公司仅指上市公司。

  封闭公司是指股份全部由设立时的所有股东持有,且其股份不能在公开市场上自由转让的公司。这种公司通常是指有限公司,其人数有一定的限制,股份的转让也有较严格的限制。

  3、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与劳合公司 旧版教材这里是“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

  这种分类是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作为划分标准的。

  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活动是以股东个人的信用而非资本为基础的公司。

  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活动是以资本而非股东个人的信用为基础的公司。

  股份合作制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纯粹的劳合公司是合作社,资合加劳合组成的公司被称为股份合作公司。

  第四节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一、责任有限原则

  二、股权保护原则

  三、管理科学原则

  四、交易安全原则

  五、利益分享原则

  第五节 公司法的体例与结构

  公司法的体例

  从公司法的发展历史分析,世界各国公司法大致分为法国法系、德国法系和英美法系等。

  德国法系以其条文严谨、论理缜密见长,英美法系则以切合实际为特点,而法国法系则立于两者之间。

  第六节 中国现行公司法的特色

  一、确立了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原则 旧版教材这里是(确立了一系列社会主义的法律原则)

  二、选择两种公司形态

  我国目前仅选择了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三、严格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股票的发行及上市。

  四、从资产规模和公司性质上限制债券发行主体

  五、有自愿清算、强制清算之别,而无任意清算、法定清算之分。

  六、专章规定法律责任

  七、明显带有转轨时期的烙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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