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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版自考《公司法》笔记十四至十六章

2006年09月27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准考证

  第十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二)

  第一节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一、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定义和特点所谓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有时也称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境内和境外投资者共同购买并持有公司股份的企业法人。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有以下三个特点:

  1、 具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属性

  2、 股东既有境内投资者,也有境外投资者

  3、 依法设立

  第三节 到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到境外上市的方式 旧版教材的公司法这里是:(境外上市预选企业的推荐)

  境外上市的形式各种各样,根据发行主体、证券种类、上市方式等可进行各种分类。通常以是否直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为准,基本上可以归纳为两大类:直接上市和间接上市。

  境外直接上市,是指国内企业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外国的证券主管机构申请在该国证券市场挂牌上市。

  具体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

  公司可转换债券上市

  境外间接上市是指境内企业利用境外设立的公司的名义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

  有买壳上市、造壳上市、存托凭证上市等多种方式。

  1、买壳上市是境内企业直接收购一家已经在海外证券市场挂牌上市的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权,取得对该境外上市公司的地位,然后对其注入资产,达到境内企业在海外间接上市的目的。与其他境外上市方式相比,买壳上市是更方便的一种境外上市方式。

  2、 造壳上市是指国内企业到境外设立公司,由该境外公司以收购、股权置换等方式对境内公司形成控股关系,然后将该境外公司在境外交易所上市。

  造壳上市按照境内企业与境外公司的关联方式的不同,还可以分为控股上市、附属上市、合资上市等形式。

  3、存托凭证上市存托凭证,又称存股证(Depository Receipt,简称DR),是国内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发行的、表明存放在境内的股份的证券形式,是一种可转让的、代表某种证券的证明。

  存托凭证按其发行市场的不同,有美国存托凭证(American Depository,简称ADR)和全球存托凭证(Global Depository.简称GDR)等。

  第十五章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第一节   外国分支机构概述

  一、外国分支机构的定义所谓外国分支机构,是指外国公司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外国公司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

  二、外国分支机构的法律特征

  1、 外国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2、 外国分支必须依照中国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并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二节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

  一、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与许可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立机构必须具备的条件主要包括:

  1、外国公司必须向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国务院规定了营运资金更低限额的,必须达到该更低限额标准

  2、外国公司必须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代理人,作为公司在中国境内的代表

  3、外国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4、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在其分支机构中置备外国公司章程

  第三节   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营业活动的监管

  一、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营业活动监管的目的

  1、 保护我国整体经济协调、健康发展

  2、 保护我国经济利益,防止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从事违法、损害中国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

  3、 保护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合法权益

  第四节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撤离和清算

  一、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撤离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撤离是指依法使已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归于消灭,结束其在中国境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撤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外国公司被依法解散

  2、 外国公司向我国主管机关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批准(认可)证书被撤销

  3、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因违法经营被撤销

  4、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无故歇业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连续停业6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5、 外国公司自行撤销其分支机构外国公司自行撤销其分支机构的情形主要有:该外国公司完成了在我国从事投资和经营的预定目标;该外国公司无意在我国继续投资经营;其分支机构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其分支机构在我国遭受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无法继续经营等。

  第十六章 公司集团

  第一节  公司集团概述

  一、公司集团的定义公司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或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二、公司集团的法律特征

  1、 联合性

  2、 内在的有机联系

  3、 具有多层次的组织机构

  4、 非独立法人

  三、公司集团的分类从法学的角度,根据公司集团成员发生联系的方式不同,可将公司集团分为股权式公司集团和契约式公司集团。国外法学界一般将公司集团分为纯粹控股型公司集团、混合控股型公司集团、家族型公司集团三种形式。

  第二节  公司集团的设立

  一、公司集团的设立条件

  设立公司集团的一般条件

  1、企业经济利益的一致性

  2、适宜的经济环境和政策法律环境

  设立公司集团的具体条件

  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节 公司集团的组织机构、管理体制及其法律关系

  一、公司集团的组织机构

  我国学者通常认为,公司集团的组织机构分为四个层次:

  1、 核心层

  2、 紧密层

  3、 半紧密层

  4、 松散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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