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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年自考《公司法》复习笔记第四章

2006年12月05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准考证

  第四章 公司资本

  一、选择题

  公司资本制度的类型:

  1、法定资本制,是大陆法系国家首创。

  2、授权资本制,是英美法系国家首创。P.67~P.68

  股东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后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

  2、股东用作出资的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必须进行准确的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低估。

  3、股东对其用作出资的工业产权或非专利技术,应及时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P.73多

  二、简答题

  1、简述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

  (1)内资公司与外资公司的资本制度不同。

  〈1〉法定的注册资本概念不同。内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之和;外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2〉股东出资的方式不同。内资公司必须在公司正式成立前将其认缴的出资一次缴足;外资公司可按合资合同或章程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前后分期分批缴纳各自的出资。

  (2)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制度也有差异。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制度比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制度更严格。

  2、简述公司减资的法定程序。

  (1)董事会制定公司减资方案。

  (2)股东会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3)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5)办理变革登记并公告。(注:公司增资、减资、合并程序完全一致,记住一个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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