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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公司法》复习资料(4)

2006年12月11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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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违约的法律后果:出资的违约主要有两种情况:①承诺出资而未出资;②未足额出资。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不依承诺实际交纳出资,须向已足额交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不能补交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补交的连带责任。

  62 我国公司法对股东资格的限制:①法律、法规禁止兴办经济实体的党政机关;②公司自身及其子公司;③公司章程约定不得成为股东的人。

  63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①出席股东会,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②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③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④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⑤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⑥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⑦公司解散时,分配剩余财产;⑧其他依法应享有的权利。义务:①足额缴纳出资;②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③遵守公司章程;④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诚实信用;⑤以法定程序行使权利;⑥其他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64 股东资格丧失的情形:①所持有的股权已合法转让者;②不依章程约定履行股东义务而受到除名处置者;③因违法受政府处罚而被剥夺股权者;④公司已消灭者;⑤其他合法理由。

  65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决议表决的形式:①普通决议,须经代表1/2以上出资额的股东通过;②特别决议,须经代表2/3以上出资额的股东通过;③股东向外转让出资,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包括:①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成本;②公司分立、合并或变更公司形式;③公司解散;④修改章程。

  66 公司增资的方法有:①邀请出资,改变原出资比例;②按原出资比例增加出资额,而不改变出资比例。公司减资的方法有:①减少出资总额,同时改变原出资比例;②以不改变出资比例为前提,减少各股东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减资的基本程序:①股东会决议;②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③通知或公告债权人;④申请登记。依法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67 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在发行公司债券方面的限制:①公司性质的限定。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只有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发行公司债券;②公司规模的限制。公司净资产额不得低于6000万元;③发行种类的限制。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68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特征:①投资者的单一性;②财产的国有性;③投资者责任的有限性。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方式有:①投资设立方式;②国有企业改建设立方式。

  69 我国创设国有独资公司的意义:①使“一人公司”这一特殊企业形式在我国立法上第一次得到了确认,为我国在国家投资的领域创建和改建一人公司提供了法律依据;②为国有企业转变经营机制提供了一种重要的组织形式;③为国有企业走向市场,与其他主体开展平等的竞争提供了可能。

  70 国有独资公司与国有企业的区别:①就两者的财产关系分析,国有独资公司有明确的投资者,投资者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②就两者的责任关系分析,国有独资公司以其自身的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则只在其投资范围内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71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的一般程序:①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投资或改建的决定;②制定章程;③生产特殊产品或经营特殊行业的,要依法报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审批;④缴付出资;⑤验资;⑥申请设立登记;⑦登记发照。

  72 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相比,国有独资公司在设立和资产转让方面的特殊性:⑴国有独资公司设立方面的特殊规定:①在设立方式上,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可采取两种方式,即投资设立方式与国有企业改建设立方式;②在设立条件上,国有独资公司的投资人只能是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其法定资本更低限额往往有特殊要求;③在设立程序上,其特殊之处在于首先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投资或改建的决定;④在公司形式的适用范围方面,公司法对其有特殊规定,即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形式。⑵国有独资公司资产转让方面的特殊规定。根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转让,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办理审批和财产转移手续。

  73 国有独资公司在组织机构方面的特殊规定:①国有独资公司只有一个股东,不设股东会;②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③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依公司法的规定主要由国务院或国家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④国有独资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74 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依中国法律建立的,由不超过一定人数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出资组成,每个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其特征:①合资有限公司的股东必须由外国股东和中国股东共同组成;②合资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中国有关国家机关的审核批准;③合资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75 合资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的条件:①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方法,能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和产量,节约能源和材料;②有利于企业技术改造,能做到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③能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④能培训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76 设立合资有限公司的程序:①呈报项目建议书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②签订合资有限公司协议、合同,制定合资有限公司章程;③向审批机构报送正式文件;④审批机构审批。

  77 我国合资有限公司的资本制度:①折衷的授权资本原则。是指公司设立时,股东不必认足章程中所确定的资本总额,只需认足第一次发行的资本,公司即可成立;②有关外资出资比例的规定。中外合资有限公司中,外国股东的出资一般要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5%.③有关股权转让的规定。在我国,合营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经审批机构批准,并且,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78 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相比,合资有限公司资本制度的独特之处:①合资有限公司实行折中的授权资本制度;②有关外资出资比例的规定;③有关股权转让的规定。另外,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合资有限公司存续期间,注册资本不得减少。而《公司法》上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减少。

  79 我国《公司法》上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制度与中外合资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的异同:共同点:①董事会由全体董事组成;②董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③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至2人;④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⑤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⑥1/3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⑦聘任经理(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不同点:①公司法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构;而中外合资有限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②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只设1名董事,不设董事会;中外合资有限公司无此例外。③公司法上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须经选举产生;而中外合资有限公司由合营各方委派。④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对中外合资有限公司无此规定。⑤公司法对董事会会议的出席人数未直接规定;中外合资有限公司董事会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⑥公司法上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应进行表决;中外合资有限公司董事会处理重大问题,由各方根据平等互利原则协商确定,但法定的事项须经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80 我国公司法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①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亲自主持时,可由其委托的付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③经理及监事均应列席董事会会议;④公司研究决定各种重大问题,制定各种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⑤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⑥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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