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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4月自考“审计学”串讲讲义(4)

2007年07月11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准考证

  (二)专业胜任能力要求与技术规范

  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时刻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1.不得以其职业身份对未审计或其也未鉴证事项发表意见;

  2.不得对未来事项的可实现程度作出保证;

  3.对于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反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的事项,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适当处理。

  (三)对客户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对客户所负有的责任包括:

  1.按照业务约定履行对客户的责任,按时按质完成委托业务;

  2.对在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3.除有关法规允许的情形外,不得以或有收费形式为客户提供鉴证服务。

  (四)对同行的责任

  3.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雇用正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不得以个人名义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五)其他责任

  3.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第三节 审计准则

  一、审计准则的意义和作用

  审计准则的发展现状和作用。

  审计准则是审计人员进行审计工作时所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和衡量审计工作质量的客观标准。

  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正式实施进一步推动了我国国家审计准则的制订。1996年12月9日,审计署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这是我国第一部正式的国家审计准则。经财政部批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注册会计师法》拟定的第一、第二、第三批中国独立审计准则分别于1996年1月1日、1997年1月1日和1999年7月1日开始施行。

  二、我国的国家审计准则基本内容

  我国社会审计准则的框架和《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的主要内容。

  (一)一般准则

  (二)作业准则

  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3日前应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三)报告准则

  审计报告一般应在实施审计终了后15日内由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

  (四)处理、处罚准则

  审计机构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并在此后的三个月内监督其采纳、执行情况。

  三、我国的独立审计准则

  我国的独立审计准则主要由三个层次组成:第一层次,独立审计的基本准则;第二层次,独立审计具体准则和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三层次,执业规范指南。

  (一)一般准则

  (二)外勤准则

  (三)报告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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