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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审计学”讲义(3)

2007年07月10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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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审计的分类

  1、 审计的分类中更为基本的分类,是按其内容进行分类和按其主体进行分类。

  2、 审计按其内容进行分类,可分为财政财务审计、经济效益审计和财经法纪审计。

  3、 审计按其主体进行分类,可分为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在审计监督体系中,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三者,既相互联系,又各自独立,各司其职,在不同领域实施审计。它们各有特点,相互不可替代,因此不存在主导和从属的关系。

  第一节 审计的基本分类

  一、按照审计的内容分类

  审计按其内容进行分类,可分为财政财务审计、经济效益审计和财经法纪审计。

  (一)财政财务审计。是指审计机构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和反映其经济活动的会计资料进行的审计。其目的主要是判断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包括财政和财务收支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

  (二)经济效益审计。是指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或项目的经济活动包括财政、财务收支及经营管理活动的效益性进行审查。其目的主要是评价被审单位或项目的经济效益的优劣,促进被审单位改善和加强经营管理、控掘内部潜力、加强决策的科学性,以利于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经济效益审计又由据审查内容的不同分为业务经营审计和管理审计两个分支。

  (三)财经法纪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和内部审计部门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所进行的专案审计。其目的在于保护国家和人民的财产,维护财经纪律,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按照审计主体分类

  审计按其主体进行分类,分为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

  (一)国家审计。也称政府审计。是指由国家审计机关所实施的审计。国家审计的特点就在于它是一种法定审计,对于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执行。

  (二)社会审计。也称独立审计、民间审计或注册会计师审计。是指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所执行的独立审计。社会审计有如下特点:

  1.审计的独立性。独立原则的要求有两层含义,即实质上的独立与形式上的独立。实质上独立是要求注册会计师与委托单位之间必须实实在在地毫无利害关系。形式上独立是对第三者而言的,即注册会计师必须在第三者面前呈现一种独立于委托单位的身份,在他人看来注册会计师是独立的。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时应当在实质上和形式上独产于委托单位和其他机构。

  2.审计的委托性。社会审计是一种委托审计,其具体内容和审计目的都是由委托人的委托决定。与委托审计相对应的是强制审计,如国家审计就是一种强制审计。

  3.审计的有偿性。由于社会审计是委托审计,审计的需求来自于委托人,这样可以将审计视为向委托人提供服务,因此要按照规定向委托人收取费用。但是社会审计机构不得以服务成果的大小决定收费标准的高低,这样要求的原因是为了保证社会审计的独立性。

  (三)内部审计。是指由部门内部独立于财会部门以外的专职审计机构所进行的审计。内部审计具有以下特点:

  1.审计范围的广泛性。内部审计不只局限于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和经济效益审计,而且还包括对内部控制、生产等各方面的经济活动检查、分析、评价。

  2.内部审计的独立性。由于内部审计机构只是单位的一个职能部门,因此其独立性与权威性是相对的、不充分的。

  3.审计目的的内向服务性。

  4.审计时间的经常性和及时性。

  在审计监督体系中,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三者,既相互联系,又各自独立,各司其职,在不同领域实施审计。它们各有特点,相互不可替代,因此不存在主导和从属的关系。

  第二节 审计的其他分类

  一、按照审计工作进行的时间分类

  审计按其工人进行的时间分类,可分为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

  (一)事前审计。是指经济业务发生以前所进行的审计。其目的主要是审查计划、预算、投资决策等是否切实可行,是否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形成更佳决策,是否符合提高经济效益等的要求。

  (二)事中审计。是指在计划、预算和投资项目执行过程中对其所发生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事中审计一般适用于内部审计。也可以说,它是内部审计部门的进行的日常审计。

  (三)事后审计。是指经济业务发生以后所进行的审计。其目的主要是根据有关的审计证据,审查已经发生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事后审计是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主要审计形式。

  二、按照审计的范围分类

  审计按其范围分类,可分为全部审计和局部审计。

  (一)全部审计。是指对被审计单位某一时期全部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所进行的审计。

  (二)局部审计。是指对部分会计资料及其所反映的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所进行的审计。

  三、按照审计是否有确定的时间分类

  审计按其是否有确定的时间分类,可分为定期审计和不定期审计。

  (一) 定期审计。是指每到一定时间都要进行的审计。

  (二) 不定期审计。是指不确定审计时间,而临时进行的审计。

  四、按照执行审计的地点分类

  审计按其执行地点分类,可分为报送审计和就地审计。

  (一)报送审计。或称送达审计。是指被审计单位将各项预算、计划、会计决算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等,按照规定的日期(月、季、年)送达审计机构进行审计。这类审计一般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审计。至于情节严重的财经法纪审计,则不宜采用。

  (二)就地审计。是指由审计机构派出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单位进行的现场审计。这类审计一般用于经济活动频繁,审计内容较多,且有些项目需要通过实地审查,方能确定问题性质的审计对象。如经济效益审计和专题(案)审计等。

  就地审计是国家审计机关、内部审计部门和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的主要类型。

  就地审计按照不同的情况,又可分为:

  1.驻在审计;

  2.巡回审计;

  3.专程审计。

  五、按照审计工作是否受法律的约束分类

  审计按其是否受法律的约束分类,可分为法定审计和非法定审计。

  (一)法定审计。是指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不论被审计单位是否愿意,都必须进行的审计。法定审计一般都具有强制性。

  (二)非法定审计。是指法律未予明确规定必须实施的审计。

  六、按照审计工作开始时是否通知被审计单位分类

  审计按其开始工作时是否通知被审计单位分类,分为通知审计和不通知审计。

  (一)通知审计。也称预告审计。是指审计机构在审计工作开始前,预先通知被审单位的一种审计形式。

  (二)不通知审计。也称突击审计。是指审计机构事先不通知被审计单位,而是出其不意地以突击形式进行的审计。

  七、按照会计报告期进行审计分类

  审计按照会计报告期进行分类,可分为期中审计和期末审计。

  (一)期中审计。是指在会计报告期期中所进行的审计。

  (二)期末审计。是指在会计报告期期末所进行的审计。

  八、按照审计证据的检查范围或数量分类

  审计按其对审计证据的检查范围或数量分类,可分为详细审计和抽样审计。

  (一)详细审计。是指通过对被审单位所审计年度内的全部会计资料包括凭证、账簿、报表等逐一进行审查,判断被审单位经济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效益性所进行的审计。它的优点是审查全面、彻底,可收到较好的审计效果。缺点是费时费力,工作量较大。

  (二)抽样审计。是指对被审单位所审计年度内的会计资料,按照一定的方法抽取一部分作为样本,通过样本检查的结果来推断被审单位经济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效益性所进行的审计。抽样审计的优点在于其审计效率较高,相应的审计成本也较详细审计低得多。缺点是抽样审计的审计结论与被审单位的实际情况会存在一些差异,如果这种差异超过所允许的范围,就将影响审计结论的正确性。

  九、按照核算的手段分类

  审计按照的手段分类,可分为手工登记的会计记录审计和电子计算机系统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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