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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中国税制”名词解释(2)

2008年01月04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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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消转:是税负转嫁的一种方式,是指纳税人在无法将税负向前转嫁给消费者,向后转嫁给厂商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扩大生产规模,降低生产成本,使由于承担税负而造成的损失在新增利润中得到抵补,由于这种形式是纳税人自己把税负“消化”掉了,故被称为消转。

  32.起征点:税法规定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的数额全部征税。

  33.免征额:是与减、免税相关的概念,是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中免于征税的数额。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规定免征额是为了照顾纳税人的更低需要,免除纳税人的一部分税收负担。

  34.现代西方税收原则:亦即20世纪以来的税收原则,当代西方学者在前人提出的税收原则基础上,着重研究的是税收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问题,他们将过去的税收原则加以综合,提出了当代关于税收的更高三原则,即效率原则、公平原则和稳定原则。

  35.现代西方税收的公平原则:是西方国家设计税收制度的更基本的准则,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横向公平是指凡有相同纳税能力的人应缴纳相同的税收。纵向公平是指纳税能力不相同的人应缴纳数量不同的税收。

  36.税负公平: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要与其收入相适应。必须考虑公平原则中的两点:横向公平、纵向公平。

  37.税制原则:即税制建立原则,是一个国家在设计税收制度时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它是判断税收制度是否合理的标准,制定科学的税收原则,始终是设计税收制度的核心问题。

  38.分类征税制:是将各类所得,分别不同的来源,课以不同的所得税。

  39.综合征税制:是对纳税人的各项各种来源所得的总额征税的一种制度。

  40.“内在稳定器”作用:内在稳定机制,主要是税收随经济的增长、衰退而自动增减,从而减轻经济周期的波动。

  41.“相机抉择”作用:又称“人为稳定器”作用,是指政府根据经济运行的不同状况,相应采取灵活多变的税收措施,以消除经济波动,当经济不景气时减税促进投资,稳定就业水平。

  42.商品流通税:1953年对某些特定商品按其流转额从生产到消费实行一次课征的税收。

  43.工商税:1973年改革工商税制,是把企业原来缴纳的工商统一税及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盐税合并而成的。合并以后,国营企业缴纳工商税,集体企业缴纳工商税和工商流转税。

  44.增值额:是对新创造的那部分价值,即v+m,主包括工资利润、利息、租金和其他属于增值性的费用。

  45.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46.消费型增值税:即征收增值税时,允许将购置的固定资产的已纳税款一次性全部扣除,纳税企业用于生产的全部外购生产资料都不在课税之列。就整个社会来说,课税对象实际上只限于消费资料,故称为消费型增值税。     在于鼓励投资,加速设备更新。

  47.收入型增值税:即征收增值税时,只允许扣除固定资产纳税当期的折旧部分,就整个社会来说,课税的依据相当于国民收入,故称为收入型增值税。

  48.生产型增值税:即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的价值。就整个社会来说,课税的依据既包括消费资料,也包括生产资料,相当于生产的固定资产和各种消费产品的生产总值,即课征的范围与国民生产总值相一致,故称为生产型增值税。     仍在一定程度上带有阶梯式流转税的各种弊端,影响纳税人投资的积极性;同时,在计税时也会遇到划分上的麻烦。

  49.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同时涉及货物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50.兼营非应税劳务: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或应税劳务,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一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51.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

  52.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53.财政关税:主要是为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而征收的关税。

  54.保护关税:为保护本国工农业生产。征收对象是本国需要发展或国际竞争性很强的商品。从理论上讲,其税率一般等于或略高于进口商品成本与本国同类商品成本的差额。税率不宜过高,过高时等于禁止进口,有时的关税报复。

  55.抵消关税:也称反补贴税,是对直接或间接享受出口津贴或补贴的外国商品低于正常进口时所征收的比一般税率为高的加重关税。

  56.倾销:是指将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的办法挤入另一国市场竞销。

  57.反倾销关税:为对付和抵制进行倾销的外国货物进口,临时附加税。

  58.反贴补税或抵销关税:是对直接或间接享受出口津贴或贴补的外国商品低于正常价格进口时所征收的比一般税率为高的加重关税。

  59.关税壁垒:为限制外国产品,远超保本国工业生产需要,制定税率极高的超保护关税。

  60.非关税壁垒:为保经济发展,关税壁垒之外种种行政手段和其他经济手段。作为保护贸易的手段比关税壁垒更为直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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