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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法学概论”串讲笔记(四)

2007年06月21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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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的性质与任务

  1)性质: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的爱国统一战线由过去四个阶段的聪明发展成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包括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在内的更广泛的联盟。

  2)任务:今后一个时期,爱国统一战线的任务是: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团结一切可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同心同德,群策群力,为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服务,为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服务,为促进“一国两制”、和平统一祖国服务。

  8.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侦查权、审判权、检察权由专门机关行使原则

  此原则有两重含义:

  1)一是公安机关依法行使侦查权,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检察权,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三面关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2)二是只有公、检、法三机关才能分别行使侦查权、审判权、检察权,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能行使这些权力,如果非法行使,就是违法犯罪,就要受法律追究。

  9.简易程序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对某些案件进行审判时所适用的比第一审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程序。简易程序有如下特点:

  1)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时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由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内审结。

  简易程序适用的范围:

  1)对贪污可能判决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外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0.调解的原则

  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用调解的办法解决民间纠份和民事案件,是我国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

  2)调解必须根据当事人的自愿,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进行,不得强迫双方或任何一方达到调解协议。调解书发给双方娄事人后,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3)调解必须合法,是指既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实体法,也必须符合有关的程序法。调解可以在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中进行,但是离婚案件除外,调解并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不愿调解的,调解未能过成协议的,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不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11.民法对财产所有权保护的方法

  1)确认所有权

  2)恢复原状或返还原物

  3)排除妨碍或停止侵害

  4)赔偿损失或返还不当得利

  12.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管辖范围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呈案件为: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更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四、论述

  一。法律和经济基础的关系

  法律与社会经济基础的的关系是:经济基础决定法律,法律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1.经济基础决定法律

  1)法律的本质和特征都由经济基础所决定,并反映经济基础的要求。在阶级社会中,经济关系是通过阶级关系表现的。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是现实经济关系即经济基础的代表者。对它们来说,,维护这种经济基础是生存的根本。因此,作为它们意志集中体现的法律,必然以这种经济基础的要求为转移。

  2)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经济基础不断地从低级向高级形态发展,相应地,作为上层建筑组成部分的法律也跟着变化。

  3)应当指出,法律由经济基础所决定,并不意味着经济基础是唯一决定的因素。正因为如此,处于同一经济基础和相同生产力发展水平上的不同国宛,法律往往呈现千差万别的情况。当然,这种交互作用都是在经济因素更终地志决定作用的情况下发生的。

  2.法律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1)法律对经济基础的能动的反作用的力量,是很强大的。生产力是社会发展更活跃、更革命的因素。法律对生产力的影响,要通过生产关系即经济基础来实现。如果法律所保护的生产关系在当时是符合生产力发展的要求的,那么,这种法律就对社会发展起着推动的作用,因而具有进步性。反之,如果法律所保护的生产关系,不符合生产力发展的要求,那么,这种法律就会对社会发展起阻碍的作用,因而具有保守性差或反动性。

  2)法律对于经济基础的反作用,是法律自身相对独立性的重要表现。

  二。我国社会主主义与共产党政策的关系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和共产党的政策都是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二者的关系实质上就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与全体人民的关系、党与国家的关系。这种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说明:

  1.党的政策指导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1)社会主义法律要根据党的政策来制定,是党的政策的定型、条文化、具体化。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也要熟悉和体现党的政策的精神实质。

  2)社会主义法律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法律具体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便于人民群众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了解、遵守和执行党的政策

  3)由于法律是一种国家意志,具有普遍约束力,党的政策体现为法律后,就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成为各种组织和休体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4)由于法律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属性,就使党的政策的实施,不仅可以得到党的纪律的保证,而且还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证。

  所以,法律对贯彻党的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实现党的政策的更有效的手段之一。

  2.党的政策不能代替社会主义法律

  党的政策对社会主义法律具有指导作用,并不是说政策就等于法律。二者的区别主要有:

  1)党的政策是工人阶级先锋队意志的体现,法律是国家意志及全体人民群众意志的体现;

  2)党的政策由党组织提出和制定,法律则由中国制定或认可;

  3)党的政策更多带有一般的号召性和原则的指导性,而法律的制定比较明确、具体和详尽;

  4)党的政策仅对党组织和党员有约束力,而不具有国家的强制性,而法律则对一切公民都具有国家强制性;

  5)党的政策的内容极为广泛,不是所有党的政策都有必要通过中国家定为法律,使人人遵守。

  党的政策和社会主义法律是两种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社会现象 ,既不能把两者对立起来,也不能把二者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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