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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法学概论”串讲笔记(三)

2007年06月21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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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更惠国代遇——是指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民的待遇。更惠国待遇一般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或协定中的更惠国条款给予。

  8.国家继承——是指一国丧的其国际法律人格或者丧失一部分领土时,它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别国(一国或多国)的情况。被取代的国家称为被继承国,取代别国的国家称为继承国。

  9.保险法——调整因保险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0.债权人会议——是指有破产程序中为保障全体债权人利益,表达债权人意志和统一债权人行动而由全体登记在册的债权组成的临时性机构。

  11.临护——是每时为了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的方面的佥权益而设置的一种对他们的行为和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12.法人——在民法上是除自然人民外的加一类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民法通则规定,在我们,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务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4.民事法律行为——依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即公司或法人)实施的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合法行为。

  三、简答

  1.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要求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有法可依,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是指国家有着比较完备的法律,国家和社会各个方面的关系,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法有根据,司法有准绳,公民活动有章可循,行为有法可依。

  2)有法必依,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党派团体、社会组织和任何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依法办事。

  3)执法必严,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关键。是指执法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实施法律,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4)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保障。是指任何公民只要是违反了法律,必须受到追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社会主义民主的优越性

  1)社会主义民主是供绝大多数人享受的民主

  2)社会主义民主的内容是极其广泛的,它不仅包括政治方面,而且还包括经济、文化、思想等方面。

  3)社会主义民主是有物质保障的,因为它是建立在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

  3.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

  1)从实际出发

  2)群众路线与集中领导相结合

  3)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4)保持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立、废、改相结合

  4.我国国家机关组织活动的原则

  1)民主集中制原则

  2)为人民服务的原则

  3)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4)精简的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国家机关组织活动的体现

  1)民主集中制原则作为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在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方面,表现为国家权力机关由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2)在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方面,表现为其他国家机关都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在中央国家机关都由国家权力机关主间,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3)在中央国家机关与地方国家机关、上级国家机关与下级国家机关的关系不方面,表现为地方服从中央,下级服从上级,同是中央和上级国家机关也应尊重地方和下级国家机关的意见,充分发挥它们的主动、积极性。

  6.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因为: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反映了我国的国家性质

  首先,从人民代表大会的构成来看,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直接反映了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社会主义劳动者以及拥护社会主认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在我国政权中的地位。

  其次,人人民代表大会拥有的权力来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代表人民全权行使权力的机关。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产生不以任何制度为依据,它一经确立之后,就成了其他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

  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通过直接或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组成的。人民代表来自人民,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来自人民,人民代表向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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