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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学考试监考人员守则

2001-06-14 00:00:00   文章来源:   字体:   打印
准考证
    监考人员是国家考试在考场的执法者,是考试实施真实有效的鉴定人。为确保组考质量,监考人员在履行职责中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一、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监考工作,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制止违纪行为,确保考试公正、顺利地进行。
  
  二、考前必须参加培训,认真学习考试的有关政策规定,熟悉监考业务,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必须佩带规定标志上岗,严格遵守考点工作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
  
  四、考前领取、分发试卷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认真核对考试科目及密封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考点负责人报告。
  
  五、严格执行《监考工作操作程序》,认真、仔细、正确地做好各项工作。
  
  六、不得将移动电话、传呼机等与监考无关的物品带入考场。监考期间要集中精力,严肃认真、忠于职守,不准吸烟、阅读书刊及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得解释题意、抄题、做题和私留试卷。对自考生因试卷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所提出的询问应当众答复。
  
  七、必须及时制止未佩带规定标志的人员进入考场,制止未经当地自考办允许的任何人在考场内照相、录像。
  
  八、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对自考生犯规舞弊行为要尽可能防范于未然,一旦发生,应立即没收其舞弊材料,填写《浙江省自学考试试场特殊情况登记表》,与舞弊材料一起上报(不放入试卷袋)。如有自考生故意吵闹扰乱考场,应立即向考点主任报告,由考点移送公安部门处理,不要因执行纪律而影响考场的正常秩序。
  
  九、要严守纪律,不准暗示、协助或支持自考生犯规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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