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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自考刑法学考点:挪用公款罪的概念

2015年02月09日    来源:网络   字体:   打印

  试述挪用公款罪的概念与特征。

  答: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本罪的基本性质是侵犯公共财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1)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在此前提下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二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三是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非法活动以外的活动,数额较大,挪用时间超过了3个月。

  (2)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其范围依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予以确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但应注意,不应扩大使用人构成共犯的范围,对于使用人只是单纯提出借用公款的,不得认定为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3)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侵犯了公款的占有权、使用权与收益权以及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将公款不法据为己有的目的,相反具有归还公款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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