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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自考刑法学考点:挪用资金罪的特征

2015年02月09日    来源:网络   字体:   打印

  试述挪用资金罪的特征及其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答:(1)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但不包括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时,成立挪用公款罪)。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在此前提下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二是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三是进行非法活动的。

  ①本罪的对象是单位资金,因此,挪用单位资金以外的财物的,不成立本罪。

  ②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

  ③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④刑法根据挪用的不同情况,规定了不同的构成要件。其一,挪用单位资金用于营利活动与非法活动以外的活动的,如用于一般消费、娱乐活动等,必须数额较大,并且超过3个月未还。其二,挪用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的,只要求数额较大,不要求超过3个月。其三,挪用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不问挪用数额与时间,均认定为挪用资金罪。

  (3)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单位的资金,而故意非法占有、使用。二者的主体要件相同,客观行为也有相似之处,其区别主要在于:

  ①对象不完全相同:挪用资金罪的对象只能是本单位资金;而职务侵占罪的对象,除了本单位资金外,还可以是其他财物。

  ②行为不同:挪用资金罪只是暂时占有、使用单位资金,因而只是侵犯了单位资金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职务侵占罪是将单位财物据为己有,因而侵犯了单位财物的所有权整体。

  ③故意内容不同:挪用资金罪的行为人只是暂时占有、使用的故意,主观上具有归还资金的意图;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出于不法所有的故意,不具有归还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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