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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自考刑法学考点:罪名的概念

2015年02月09日    来源:网络   字体:   打印

  试述罪名的概念、分类及其确定。

  答:(1)罪名,就是犯罪名称,是对具体犯罪本质的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正因为如此,一提罪名,人们就对犯罪内容有大体了解。

  (2)罪名的分类,一般来说,罪名可分为以下几类:

  ①类罪名与具体罪名。类罪名是某一类犯罪的总名称。具体罪名是各种具体犯罪的名称。

  ②单一罪名与选择罪名、概括罪名。

  单一罪名是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只能反映一个犯罪行为,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选择罪名是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既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概括罪名是指其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但只能概括使用,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3)罪名的确定

  罪名的确定有两个含义:一是司法机关对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如何定罪,即对某种犯罪行为适用何种罪名。二是如何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概括各种具体犯罪的罪名。

  罪名确定实际上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确定刑法分则的某一条款所规定的是一个罪名还是数个罪名。其二,确定每一个具体犯罪的名称。

  确定罪名时应注意罪名的合法性、科学性与概括性。现在,刑法理论一般采用司法解释确定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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