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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自考行政法学考点:行政法规的效力

2015年03月04日    来源:网络   字体:   打印

  行政法规的效力范围、等级和诉讼地位:

  1、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是更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它有统一领导全国行政管理事务的权力。由它制定的法律规范——行政法规自然具有全国普遍的拘束力。

  2、行政法规效力等级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低于宪法和法律,不得同宪法法律相抵触。

  3、行政法规在行政诉讼中居有重要地位。这表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对相对人来说,行政法规可以成为其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其次,对人民法院来说,行政法规可以成为其审判行政案件的准则和适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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