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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自考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考点:法律文件的完善

2015年01月30日    来源:自考365   字体:   打印

  法律文件的完善

  1.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是由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法学理论对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的含义、术语及相关问题所做的说明。

  根据解释主体和解释效力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当代我国的正式法律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所进行的解释是立法解释,它的内容包括对宪法的解释和对法律的解释。

  国家更高司法机关所作的解释是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分为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

  审判解释是更高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具体适用法律时所作的解释。

  检察解释是更高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机关在检察工作中的法律适用时所进行的解释。

  行政解释是有权行政机关对有关法律、法规所作的解释。

  行政解释包括更高行政机关的解释和地方行政机关的解释。更高行政机关指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地方行政机关指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行政机关。地方行政机关的解释只能在其职权范围内进行解释,解释的效力只在本辖区内发生效力。

  非正式解释,通常也叫无权解释,这种解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主要适用于法学教育、法制宣传、法学研究等方面,对法律适用也有参考价值。

  2.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法律清理是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法律清理的主体是法律、法规制定机关和有权国有机关;它所针对的是生效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目的是删除过时的法律、理顺法律与法律的关系。

  3.法律汇编。

  法律汇编将规范性文件按照一定的目的或标准做出系统排列,汇编成册的活动。法律汇编不改变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属于国家立法活动。

  4.法律编纂。

  法律编纂是对散见于不同规范性文件中的属于某一法律规范进行审查、修改和补充。法律编纂属于国家立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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