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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自考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考点:法律监督

2015年01月30日    来源:自考365   字体:   打印

  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有狭义和广义两种含义。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督促。本书采取广义的法律监督的概念。

  根据监督主体性质的不同,我国目前的监督体系分为两大类: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

  (一)国家监督。

  国家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监督和司法机关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监督。

  包括法律上的监督和工作上的监督。法律上的监督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分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实施的监督。工作上的监督也被称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是对政府、司法机关工作的监督,监督的方式有听取和审议这些机关的工作报告、提出质询案、对重大问题的调查等。

  行政机关监督。

  它是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的监督,以及系统内设立的专门机关的内部监督。前者又被称为一般行政监督,后者又被称为专门行政监督。一般行政监督是依据行政管理权限而产生的业务监督。专门行政监督是机关内部的纪检监察监督,包括行政监察和内部审计监督。

  司法机关监督。

  它包括检察机关监督和审判机关监督。检察机关监督是对国家机关执法、司法活动的合地性进行的监督。一般包括:审判监督、狱政监督、侦查监督、经济监督等。审判机关监督主要体现在人民法院系统内的监督、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二)社会监督。

  监督是各政党、各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对各种法律活动进行的监督。其共同特点是,它不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监督,这种监督具有广泛性和人民性。

  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我国宪法赋予人民的一项重要权利。人民群众监督的形式主要有控告、检举和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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