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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自考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考点:宪法的基本原则

2015年01月30日    来源:自考365   字体:   打印

  宪法的基本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一般认为,主权是国家对内的更高权力、对外的独立和平等权力。在我国,主权属于人民,人民是主权者。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宪法原则的保证。

  2.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一般说来,人权是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自由权、平等权、财产权、生存权和发展权。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并以根本法的形式予以切实保障,使每个公民的各项权利和自由真正落到实处。

  3.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原则。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通过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出的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构成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统一体系,国家权力机关在整个国家机构体系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划分及其职能活动,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4.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国家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障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5.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宪法明确规定了党的领导地位,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必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我国从宪法上保证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中的执政地位,体现了中国更广大人民的意志和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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