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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国际商法考点:仲裁协议

2014年02月18日    来源: 自考365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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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协议的主要内容

  无论是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还是当事人之间就已经发生的争议订立的单独的仲裁协议书,都必须包括如下内容:

  (一)仲裁的意思表示

  即双方当事人同意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约定。这是仲裁协议更为重要的内容。如无该项约定,便不可能有仲裁的发生。

  (二)仲裁的事项

  即要求仲裁机构解决争议的具体内容。这是对仲裁机构行使管辖权的范围所作的限定。如果仲裁庭裁决的事项超出了该项协议的范围,则对于超出仲裁协议约定的事项所作的裁决就不能得到法院的承认与执行。

  (三)仲裁地点

  仲裁地点是仲裁条款的主要内容。交易双方一般都力争在本国进行仲裁,这一方面是由于当事人对自己所在国家的法律和仲裁做法比较了解和信任,而对外国的仲裁制度则往往不大了解,难免有所疑虑;另一方面是由于仲裁地点涉及法律适用问题,仲裁员和仲裁庭在当事人未选定准据法时,往往会根据仲裁地的冲突规则来确定准据法,而准据法的适用对争议的裁决具有决定作用。因此,在订立仲裁协议中,仲裁地点是当事人协商的重点内容。

  (四)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机构

  国际贸易仲裁有两种做法:一种是在常设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另一种是临时仲裁,即不要常设仲裁机构的主持,直接由双方当事人制定的仲裁员自行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案件处理完毕即自动解散。因此,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只约定仲裁地点,不约定仲裁机构,有关争议仍无法提交仲裁。当事人应在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仲裁机构,否则视为没有约定仲裁。(转于自考365)

  仲裁协议的正确认定,是仲裁机构在案件受理和解决仲裁机构与法院管辖冲突中的关键环节。我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①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②仲裁事项;③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第18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根据上述规定,对仲裁机构的明确约定成为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一个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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