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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国际商法考点:支票

2014年02月18日    来源: 自考365   字体:   打印
准考证

  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

  所谓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确定金额,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给受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自支票流行后,它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汇票的支付手段职能,只是在国际贸易的货款结算中,尚普遍使用汇票。

  (二)支票与汇票的区别

  支票虽与汇票在许多方面有相同或相似之处,但二者也存在着以下主要区别:

  (1)支票的付款人仅限于金融业者,汇票的付款人则不限于金融业者。

  (2)支票均为见票即付,汇票则不以见票即付为限。

  (3)支票无承兑这一附属票据行为,若支票上有承兑记载者,视为无记载,而汇票则除见票即付外,持票人一般都要进行承兑这一附属票据行为。

  (4)支票仅作为支付工具,而汇票除作为支付工具外,还起着信贷工具等作用,因此支票的流通时间一般要比汇票的流通时间短。

  (5)汇票的出票人在汇票上必须载明受款人的名称,否则无效,而支票上是否载明受款人名称并不影响出票的效力,因为受款人的名称可以在支票出票后,由出票人授权加以补记。(转于自考365)

  无论本票还是支票,实际上均是汇票的变式,因此,除汇票的某些特殊规则,以及本票和支票因自身的特点而适用的一些规则外,这3种票据在许多地方有相通之处。正因为如此,各国票据法也好、日内瓦统一法也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也好,均规定支票或本票的出票、背书、保证、付款等行为,以及追索权的行使,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适用有关汇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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