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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国际商法考点: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

2014年02月18日    来源: 自考365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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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

  (一)保险价值

  保险价值是衡量保险金额足额或不足额以及确立损失赔偿的计算基础。国际运输中,货物的保险价值是订立保险合同时货物在起运地的发票价格(若不是贸易商品,则以起运地的实际价值)加上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的总和。

  (二)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是保险合同的更高赔偿限额。它不一定是保险人认定的保险标的实际的市场价值,也不一定是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保险人应予赔偿的金额。被保险人在可保利益的范围内,可以把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作为保险金额,也可以另行估价作为保险金额,但一般均以保险标的国际市场价值作为保险的保险金额。经保险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合同内订明,以标的保险价值作为保险金额和保险赔偿损失的标准者,称定值保险;保险双方未经约定标的保险价值者,称不定值保险。当保险标的受损时,保险人按受损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保险金额超过实际价值,叫做超值保险,超值部分是无效的;保险金额低于实际价值,称低值保险或不足额保险,若发生赔款时,则按比例扣减;保险金额等于实际价值,按损失足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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