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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国际商法考点:违约的救济方法

2014年02月17日    来源: 自考365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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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约的救济方法

  (一)买卖双方均可采用的救济方法

  1.实际履行

  前已述及,两大法系在实际履行的问题上分歧较大,难以统一。《公约》对此采取折中的办法,原则上承认实际履行可以作为守约方的一种权利救济方法,但允许各国法院根据当地的法律,对受损方要求实际履行的请求进行裁决。

  应注意的是,如果买方已经采取了与实际履行相抵触的其他救济方法(如宣告解除合同),就不能再要求卖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

  2.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是各国法律和《公约》所规定的一种主要补救方法。买卖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造成对方受损时,受损方都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且无须证明违约方的行为是否有主观上的过错。同时,受损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也不因已经采取其他的补救方法而丧失。根据《公约》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另外,《公约》也规定了减损义务,即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该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如果他不采取这种措施,违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

  3.支付违约金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在一方违约时,守约方可以按约定的数额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公约》对有关违约金的规定不太具体。鉴于国际贸易合同中通常订有违约金或者罚金条款,但各国法律对这些条款的规定和处理存在着很大的分歧,于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了《关于在不履行合同时支付约定金额的合同条款的统一规则》,1983年联合国大会通过该决议,建议各国采用。根据该《规则》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取得约定的违约金额,不论该项约定违约金额是作为赔偿金还是作为罚金。同时,除非约定的违约金额与债权人所遭受的损失很不相称,否则,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均不得减少或者增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额。再则,如果损失大大超过约定的违约金额时,则对于约定的违约金额所不能补偿的部分,债权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并且在延迟履行的情况下,债权人在取得违约金的同时,有权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

  4.宣告解除合同

  《公约》在规定这一权利救济方式的运用时作了明确的限制,即只有根本违约时,守约方才可以行使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即《公约》中所表述的“宣告合同无效”。

  《公约》同时规定,宣告解除合同的效果在于未履行方向已履行方返还已履行的部分或全部利益,或者双方各自返还所获得的利益,如果这种返还在事实上成为不可能,那么无法返还的一方就丧失了宣告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公约》也认为,如果这种无法返还是由于对方的原因造成的,或者是由于检验货物所致,或者是在未发现其不符合同之前就销售或消费或改变等原因造成的,则不影响守约方宣告解除合同。但是无论如何,都不影响守约方采取损害赔偿以及其他的救济方法。

  5.迟延履行宽限期

  尽管在《公约》对违约救济的一般性规定中没有将迟延履行宽限期作为违约的救济方式,但不可否认的是,如果合同双方并无不履行合同的意思或行为,仅是因为某些原因导致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履行,那么给迟延履行方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使合同得以履行,对双方合同目的的实现和利益的维护都是有好处的。因此根据《公约》的有关规定,从事国际货物买卖的当事人可以以这种“合理的额外时间”,也就是所谓的“迟延履行宽限期”救济自己的权利。当然,如果一方的迟延履行已经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对方则不必给予违约方宽限期,即可以直接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

  6.保全货物

  货物保全是《公约》对善意或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具体要求是:如果买方推迟收取货物,卖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如果买方已收到货物,但打算行使合同或《公约》规定的任何权利以退回货物,则买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

  有义务采取措施以保全货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把货物寄放在第三方的仓库,由另一方当事人担负费用,但该项费用必须合理。

  (二)卖方违约时买方可采取的救济方法

  卖方违约的主要形式有不交货、迟延交货或所交的货物与合同不符等情形,买方除了可以采用前面所介绍的买卖双方均可使用的方法获得救济外,还可以针对卖方不同的违约行为采取以下相应的救济手段:

  1.购进替代货物

  根据《公约》的规定,在卖方不按时交货而导致买方合同目的无法达到时,买方有权宣告解除合同,并在此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以合理的方式购买替代物(即“补进货物”),并有权要求卖方赔偿合同价格与替代货物价格之间的差额。一些国家的法律将这一权利称为“转买权”。此外,买方还可以索赔由于卖方违约所造成的其他损失,如因购买替代物所引起的额外开支等。

  2.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

  在英美法系国家,只有其他救济方法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时,买方才可能寻求此种救济措施。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只允许种类物的买方采取此种救济措施。

  根据《公约》,买方只有当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并巳构成根本违约时才可采用此种救济方法。买方要卖方交付替代货物的要求,必须与向卖方发出后的货物与合同不符的通知同时提出,或者在该通知发出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买方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对有缺陷的货物进行保全,并做好退还卖方的准备,且买方在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的同时,不得再采取与其相抵触的其他救济措施,如解除合同等。

  应当指出,即使卖方交付了相符的替代货物,买方仍有权就卖方原来交付不符货物给其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

  3.要求卖方修补与合同不符的货物

  《公约》规定了买方对于卖方所交付的与合同不符的货物,在不符的情形不很严重的情况下,要求卖方进行修补的救济权利。但是如果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要求卖方对货物不符之处进行修补的做法是不合理的,如果修补给卖方带来的损失比其向买方支付损害赔偿金要大得多,则买方不能要求卖方对货物进行修补,而只能要求损害赔偿。买方要求修补的救济,同样需要在发现或理应发现货物不符情形的同时或此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以通知的方式传达给卖方,否则就丧失了这样的救济权利。

  4.要求卖方减价

  依照《公约》的规定,如果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与合同不符,且这种不符是买方愿意容忍的,不论买方是否已支付货款,买方都可以要求降低价格,减价按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但是,如果卖方已按照《公约》的规定对违约做出补救,比如卖方对不足的数量或瑕疵进行了补足或修补,或者买方拒绝接受卖方的补救措施,则买方不得要求降低价格,而只能采取其他的救济措施。

  5.拒绝收取货物

  《公约》规定,如果卖方在规定的日期前交付货物,买方可以收取货物,也可以拒绝收取货物;如果卖方交付货物的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的货物,但如果买方收取多交部分货物,则必须按合同规定的价格付款。

  (三)买方违约时卖方可采用的救济方法

  1.转售货物

  根据《公约》的规定,如果买方不按照合同约定接收货物或支付货款或不履行其他合同义务造成根本违约时,卖方有权宣告解除合同,并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将货物转售,同时可以向买方要求合同价格与转卖价格之间差额的损害赔偿,包括在转售过程中产生了其他的费用损失,也可以一并向买方索赔。但是如果转售使卖方没有遭到损失反而获得了利益,根据《公约》损害赔偿弥补损失的原则,卖方不能再对差价要求损害赔偿,但不影响其行使其他的赔偿损失的权利。卖方在转售货物时,应及时通知买方,但一般认为,如果货物属于鲜活产品或易贬值的产品的,则可以不通知。

  2.自行确定货物的具体规格

  《公约》规定,如果买卖合同约定由买方负责订明货物的形状、大小或其他特征,而买方在议定的日期或在收到卖方的要求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没有订明这些规格,则卖方在不损害买方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的情况下,可以依照自己所知的买方的要求,订明货物的规格,以使合同不因买方不指定具体规格而不能执行。但在此情况下,卖方必须把订明规格的细节通知买方,而且必须规定一段合理时间,让买方可以在该段时间内订出不同的规格。如果买方在收到这种通知后没有在该段时间内这样做,卖方所订规格即具有约束力,买方无权拒收这样的货物。如果买方拒绝接收,则卖方有权行使《公约》所规定的任何一项或几项救济措施,使其权利不受损害。

  3.要求买方支付利息

  根据《公约》的规定,在买方不支付或迟延支付约定的价款时,卖方不仅有权向买方要求支付价款(事实上,支付价款的实际履行在任何情况下都会得到法庭的支持),还有权向买方要求支付从约定的付款时间到实际付款时间之间的利息。而且,要求支付利息并不妨碍卖方要求额外的损害赔偿。

  (四)分批交货合同的违约救济

  分批交货合同是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分成若干批交货。根据《公约》的规定,对于分批交货合同发生违约时,守约方可以根据以下三种情况选择采用前述所有的补救方法对所遭到的利益损害进行救济:

  (1)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并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则另一方可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

  (2)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使另一方有理由断定其对今后各批货物将发生根本违约时,另一方可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

  (3)买方宣告合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时,如果合同项下的各批货物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不能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则买方就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交付和今后将交付的各批货物均无效,即宣告解除整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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