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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国际商法考点:合同履行的规则

2014年02月17日    来源: 自考365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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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履行的规则

  (一)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

  根据《通则》及包括我国在内的很多国家的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遵循以下两条基本原则:

  1、全面履行明示和默示义务原则

  明示义务是指由当事人明确议定的合同条款所构成的义务,默示义务则是由未被明确规定的条款所构成的义务。默示义务有可能是法定的,也有可能是惯例性质的。按照《通则》第5.2条,可据之确定当事人默示义务的因素有:①合同的性质与目的;②各方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做法和惯例;③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④合理性。

  2、合作原则

  合作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对方当事人协助其履行债务的原则。

  (二)有关事项未明确规定的合同履行规则

  当事人应按合同中明确约定的质量、价格、时间地点、方式等条款履行其义务。但是在实践中当事人经常对这些条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从而在履行合同时协商不成发生纠纷。

  1、质量条款约定不明确的履行规则

  根据《通则》第5.6条,如果合同对质量或确定质量的标准无明确规定,那么义务方应使其义务履行的质量达到合理的标准,并不得低于此情况下的平均标准。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较之《通则》更加具体明确。按我国《合同法》第61和62条的规定,当事人就质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如A承诺在一个繁忙的火车站旁建一座旅馆。合同只规定了“适当的声音隔离”,并没有确定更精确的质量要求。然而,从合同中仍可以确定该隔音必须符合在火车站附近的旅馆所需要达到的标准。

  2、履行的价格标准规则

  根据《通则》的规定,如果合同的定价明显不合理的,该定价一概无效,义务方仅有义务按合理的价格履行;在价格或确定价格的方法不明确时,义务方应按订立合同时一般应支付的价格履行,如没有可比价格,则按合理价格履行。我国《合同法》则规定,价款或酬金规定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执行国家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格的,按规定执行。

  3、履行时间的确定规则

  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关于合同履行时间的确定规则存在一定的差别。对当事人未明确约定履行时间的,大陆法系国家总的原则是义务人可以随时履行,权利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必须给义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我国《合同法》亦采用此原则。英美法系国家的一般规则是,在合同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在合理的时间内履行合同义务。《通则》采用了和英美法系国家一致的规则。

  4、履行地点的确定规则

  各国关于履行地点的确定规则较为一致,即如果合同无相反规定,付款义务的履行地为权利人的营业地,其他义务的履行地为义务人的营业地。《通则》第6.1条中也确认了上述规则,并进一步规定,当事人应承担在合同订立后因其营业地的改变而给履行合同增加的费用。

  5、履行费用的确定规则

  履行费用是指履行合同义务所需的费用支出,如运费、邮费等。包括我国在内的很多国家和《通则》规定,当事人无明确约定的,履行费用由义务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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