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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国际商法考点:本人的义务

2014年02月17日    来源: 自考365   字体:   打印
准考证

  本人的义务

  (一)本人对代理人的义务

  1、向代理人支付佣金

  本人必须按照代理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支付代理人佣金或其他约定的报酬,若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依据通常的惯例或习惯办理。

  有些大陆法系国家规定,凡是在指定地区享有独家代理权的独家代理人,对于本人同指定地区的第三者所达成的一切交易,不论该代理人是否参与其事,该代理人都有权要求佣金。为保护商业代理人的利益,在本人终止商业代理合同时,商业代理人对其在代理期间为本人建立的商业信誉,有权请求给予赔偿。

  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规定,如果本人与第三人达成的交易是代理人努力的结果,代理人就有权获得佣金。因此,如果经过代理人与买方谈判,更后买方直接向本人订货,或代理人向本人推荐了买方,买方所付出的价钱虽比标价低,但本人还是接受了这个较低的价格,代理人都可以要求佣金。

  2、偿还代理人因履行代理义务而产生的费用及损失

  除非有特别约定,代理人履行代理业务时所开支的费用是不能向本人要求偿还的,这是属于代理人的正常业务支出。如果代理人因执行本人指示的任务或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支出了费用或遭到损失时,则有权要求本人予以赔偿。对于由代理人自己的错误或者疏忽所引起的费用支出,则不得要求赔偿。

  3、有义务让代理人检查核对账册

  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作出强制性的规定,代理人有权查对本人的账目,以便核对本人支付给他的佣金是否准确无误。

  (二)本人对第三人的义务

  本人对第三人的义务主要是,履行因代理行为而发生的合同义务或其他民事责任,即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则代理的后果由本人承担,代理人不承担责任。伹如果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未披露本人的身份,或者进行无权代理、越权代理等,代理人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此,两大法系国家有不同的规定。

  1、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

  在直接代理中,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合同,合同效力直接及于本人。若代理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期限进行代理,代理人就承担相应的责任。

  间接代理是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了本人的利益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此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代理人和第三人,本人不能仅凭合同直接对第三人主张权利。只有当代理人将该合同的权利义务通过另一个合同转让给本人后,本人才能对第三人主张权利。

  2、英美法系国家的规定

  英美法系国家根据代理人在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时是否披露代理关系的存在以及由谁更终承担合同的义务,将代理分为显名代理、隐名代理和未披露的代理。

  (1)显名代理(转于自考365)

  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指明了本人的姓名或名称,为显名代理。在显名代理情况下,如同大陆法系的直接代理,这个合同就是本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本人应承担合同义务。

  (2)隐名代理

  隐名代理,是指代理人在同第三人签订合同时表明他是代理人,但没有指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这种合同为本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应由本人对合同负责,代理人对该合同不承担个人责任。伹在下列两种情况下,代理人要承担个人责任:一是代理人在合同签上了自己的名字,但未注明自己是代理人,或仅注明自己是经纪人或经理人;二是代理人在签字蜡封的合同上签了名,尽管注明自己为代理人,他也要对此合同负责。

  [案例]

  1999年3月到4月,广东佛山市摩力克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被告)多次向戴尔计算机(中国)有限公司(原告)发出订货单,要求购买计算机及其配件。原告根据订单向被告发出货物,货物总值为11619856、40元,但原告未能按期付款。另外,1999年1月,佛山软件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向原告发出多份订单,要求订购计算机及其配件。原告根据订单发出货物,货物总值为4763095、 86元,该货物实际上均由被告的工作人员签收,被告也于1999年1月至4月期间分五次共支付给原告货款4763095、86元。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违约金,被告辩称在1999年1月至4月期间分五次共支付给原告货款4763095、86元,该款项应当从原告起诉的所欠货款中扣除。

  分析:本案第三人与被告之间存在隐名代理关系,即对第三人向原告发出的订单应视为被告向原告发出的订单。所以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02条,被告应该承担委托人的责任。

  (3)未披露的代理

  代理人拥有本人的授权,但在进行代理行为时既未指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也未申明自己是代理人,这在英美法系称为未披露的代理。在此种情况下,代理人当然要对合同负责。但未披露的本人可以通过行使介入权,直接向第三人请求或对第三人起诉,行使其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第三人在发现本人后,享有选择权,可以选择代理人或本人承担合同的义务也可以向本人或代理人起诉。如果第三人选择了代理人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则实际上就否定了本人的介入权。第三人的选择权是不可撤销的,一旦选择了代理人,就不得选择本人,反之亦然。

  未披露本人的代理类似于大陆法系的间接代理,但是有很大的不同。在间接代理中,本人需要经过两道合同手续才能对第三人主张权利。即第一个是间接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二个是代理人把有关权利转让给本人的合同。在未披露本人的代理中,并不存在两个合同。本人享有介入权,勿需经过代理人把权利转移给他,可以直接对第三人主张权利:第三人一旦发现了未经披露的本人,也可以直接对本人起诉。

  除了以上本人须承担合同责任外,本人在以下情况下还要替代理人对第三人的侵权承担民事责任:①本人指使代理人向第三人侵权;②本人疏忽地允许代理人开动危险设备,造成对第三人的损害;③本人未适当地监督代理人在代理工作中的不轨行为,致使代理人造成对第三人的损害;④在严格产品责任制度下,本人要对代理人代理销售的缺陷产品造成的侵权负责;⑤在主仆关系中,英美法视主人为本人,仆人为代理人,主人对仆人在雇佣期间、雇佣范围内造成对他人的侵权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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